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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一校一社工」政策 教協表示非常遺憾名為讓學校選擇 實際只是「一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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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2018 年 4 月 27 日

教育局今日向全港小學發出通函公布「一校一社工」具體方案,下學年起小學將逐步轉用新資助模式,聘用常額社工或領取津貼購買駐校社工服務;現聘學生輔導教師 (SGT) 的小學可沿用現有安排,但不會獲發社工;官小則由 2021/22 學年起全面停派學生輔導主任 (SGO),改用新資助模式設立駐校社工。

教協指出,業界多年要求1+1輔導服務,是在現有資源上為每校增加駐校社工,達致每間小學至少設立一名主任級別的學生輔導教師及一名駐校社工,讓具有教育和輔導背景的輔導教師,與專業社工作專業分工,發揮協同效應。可是,政府現提出的一校一社工方案,名為讓學校選擇,實際上學校只能選擇維持現狀,或者只能以社工取代現有的輔導教師模式,因此新模式只是「一換一」而非「一加一」,這與社會的理解和期望,出現嚴重落差。教協對政府在財政充裕下,仍未能回應社會的共識訴求,表示非常遺憾。

  1. 新方案說容許聘請學生輔導教師的119所資助小學沿用現有安排,但文件中並沒有將1+1納入規劃的考慮,例如恢復相關教師的培訓,而3年過渡期後官校更停派學生輔導主任,輔導教師系統在可見未來只會不斷萎縮,1+1輔導服務計劃將更難實現。
  2. 政府未有在新方案中,確保現職不同輔導服務模式的人手不受影響,特別是非學位社工的學生輔導員,可能會在新模式中受到重大衝擊,影響小學輔導服務系統的延續性。
  3. 業界過去提出以招標形式購買社工服務衍生的流弊,包括造成社工嚴重流失等。但新模式下學校仍必須進行招標,只能在「無可避免和有充分理據」下才可訂定較長(如五年)合約年期或延長合約。社工服務將仍以價低者得為重要考慮,其持續性和質素必受影響。

教協強調優化現行政策的原則是,不應對現職輔導教師或輔導人員造成衝擊,抹煞他們不同的專業職能和貢獻,否則將嚴重影響小學輔導服務系統的延續性。教協要求:1. 在每間小學至少設立一名學生輔導教師及一名駐校社工,優化小學輔導服務;2. 在新模式下,須為現職學生輔導人員的非學位社工及學生輔導員作出妥善的安排,首要是保留/提供足夠資源讓學校維持現有人手,確保輔導服務的穩定。3. 取消社工服務的招標制度,為學校提供以穩定和質素為主要考慮的社工輔導服務。

 


教協新一屆監事會職位互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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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2018年5月3日

 香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2018-2020年度監事會,已於2018年5月2日舉行互選職位會議。潘天賜當選並連任主席,黃克廉當選副主席及區健豪當選秘書。

教協會以會員一人一票普選的第十三屆監事會,獲選的19名監事中,張文光得票最高,共17,276張,佔有效選票的71.82%。當選監事於5月2晚上舉行互選職位會議,會上以不記名投票方式互選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互選職位會議在該會的選舉委員會委員張自立先生介紹選舉程序後,隨即進行互選,結果如下:

第十三屆監事會

主  席:潘天賜 副主席:黃克廉      秘  書: 區健豪
監  事: 陳漢森、陳匡正、張文光、程張迎、趙志成、鍾劍華、霍立德、霍北平、林湘雲、李富成、李麗明、李建賢、麥海華、謝淑賢、徐漢光、翁巧香

教協會於3月進行2018-2020年度第二十三屆理事會及第十四屆監事會普選,由本會79,223位享有投票權的會員直選產生,投票率達38.6%。新一屆理事會及監事會的任期,為期兩年,至2018年4月。理事會由「馮偉華閣(副會長:莊耀洸、葉建源、關淑玲、田方澤)」當選,「馮偉華閣」亦按該會章程規定的日期內,於4月30日晚上進行交職會議。新一屆的理事會名單請見附頁。

 香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
第二十三屆(2018-2020年度)理事會選舉 當選理事會各職位負責人
「馮偉華閣(副會長:莊耀洸、葉建源、關淑玲、田方澤)」

會長      馮偉華
副會長(內務) 莊耀洸
副會長     葉建源
副會長    關淑玲
副會長     田方澤
總秘書 鄭壽良
秘  書 黃碧雲
秘  書 陳曦彤
秘  書 文浩然
總司庫     林燕鳳
司  庫     鄧玉貞
司  庫     洪英豪
組織部主任 舒盛宗
組織部副主任 莫萊茵
電腦部主任 方景樂
電腦部副主任 羅英翔
出版部主任 陳國權
出版部副主任 李家宏
康樂部主任 張富榮
康樂部副主任 鍾震宇
福利部主任 李煒佳
福利部副主任 陳杏英
福利部副主任 黃慕儀
旅遊部主任 經志宇
旅遊部副主任 何俊鋒
旅遊部副主任 袁效賢
權益及投訴部主任 譚耀宏
權益及投訴部副主任 張兆聰
權益及投訴部副主任 何志偉
學術部主任 王美琪
學術部副主任 陳仁啟
學術部副主任 梁秀婷
教育研究部主任 張銳輝
教育研究部副主任 黃志偉
教育研究部副主任 張  往
非專職理事 顏傑恩
非專職理事 張珉聰
非專職理事 王潤泉
非專職理事 賴建國

 

教協調查反映近八成通識科教師要求維持通識科核心科目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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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2018年5月8日

香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教協)於2017年10月16日至12月7日期間進行調查,讓高中通識科教師對通識科未來發展方向和他們現時的教學處境表達意見。是次調查以網上問卷及郵寄問卷的方式進行,共收集到401個有效回應。當有中近八成的受訪者同意要維持高中通識科核心科目的地位。

受訪者反對通識科作出重大修改

就最備受關注的課程修訂及改革部份,有近八成(78.9%)的受訪者同意要維持高中通識科核心科目的地位,反對的則佔10.5%。有63.3%的受訪者則反對通識科公開試的成績層級改為只有「合格」和「不合格」,同意這個改變的則有21.7%。另一方面,有55.5%的受訪者同意要刪減現有的單元,反對則佔19.2%;亦有49.2%的受訪者同意將部份現有的單元改為選修單元,反對的則有33.9%。調查反映受訪者對課程作重大的修改,包括改變核心科目地位的改革,有明顯的反對意見,但認同通識科課程內容有調整的空間。教協認為政府若要檢討通識科課程及考評,必須遵從既有的諮詢程序,聆聽前線老師的意見,進行公開諮詢,並確保課程檢討的過程不受政治因素影響。任何貿然修改通識科核心科目地位,或是評分安排和內容的建議,教協必定反對。

通識科共設12個主題,問卷請受訪者選出他們認為最必須保留的主題。受訪者認為最必須保留的三個主題分別是生活素質(89.8%)、環境與可持續發展(82.7%)和法治和社會政治參與(81.2%)。

教學困難

在十種常見的教學困難中,有81.0%的受訪者認為「照顧不同學習需要」是他們最常面對的教學困難,而其中有30.6%的受訪者更認為是非常困難;第二和第三常見的教學困難則分別為「處理獨立專題探究」(67.5%)和「於校內推動跨課程協作」(62.5%)。而對學生來說,64.3%的受訪者認為要學生「保持對時事新聞的關注」是困難的。

總結及建議

通識科實行多年,社會上一直有不同的聲音要求改革;但隨著師生累積了經驗,大部份師生已經適應要如何學習通識科,並沒有必要作出過急和過大的變革,否則只會令原來已經適應通識科的師生再一次變得無所適從。而且課程的改革一直有專業制度,由注重教學專業的課程發展議會與考評局通識科課程委員會為主導,因應社會的進步和教學需要而不斷改良課程;課程不應該因為社會上個別人士的聲音,而由上而下破壞既有的制度。
新聞稿簡介了數項重點的數據,其他更詳細的數據,可以參考新聞稿的附件。

附件:教協2017年通識教育科調查結果

教協要求政府具體落實改善教育政策持續改善班級教師比例,落實中小學教師學位化,改善中小學中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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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協向「教師專業發展專責小組」提交之意見書

2018年5月25日

(一) 持續改善中小學班級教師比例

多年來,教育界一直要求將中小學的「班師比例」增加0.3(即每班增加0.3個教席)。去年行政長官上任後,立即落實中小學在2017年9月增加班師比例0.1,即時紓緩了中學在自願優化班級結構計劃下,須要縮減常額教師的裁員和調職壓力,亦令中小學生獲得更多老師的照顧,提升學習成效。

今年,雖然行政長官再增撥二十億教育經常性開支,但卻完全沒提及中小學班師比例的進一步改善。此舉將令改善班師比例的步伐停滯,中小學生難以進一步獲得老師的更多關顧,增加選修科也受到限制。

教協認為,去年增加中小學班師比例0.1,絕對不能完全解決中小學教師編制不足的問題,因此必須持續增加班師比例至小學1:1.8,初中1:2,高中1:2.3的水平。

教協要求:

  1. 未來每年均應持續落實改善中小學班師比例,直至目標的小學18,初中12,高中12.3的水平
  2. 如中小學2018/19學年,因各種原因須縮減常額教師編制(如中學的自願優化班級結構計劃、收生不足而縮班等),教育局應凍結縮減編制,直至班師比例改善政策完成為止。

(二) 中小學教師全面學位化

立即實行教師職級全面學位化早已是教育界的共識。自2004/05學年起,文憑教師培訓課程已停辦,新入職教師均須持有大學學位,現職教師亦不斷進修提升資歷。2016/17學年,中小學教師持有學位的比例分別已達到99%及97%。然而,政府所訂定的學位教席比例卻追不上,導致大量教師以非學位職級受聘,極不公平。

中學方面,自從2009/10學年將學位教席比例增至85%後,八年來一直未有進一步改善。事實上,現時學校內的教學及行政工作,已沒有文憑與學位教師的分別,因此,文憑教師職級是對擁有學位的教師的剝削,政府實在沒有理由耽擱,不在2018新學年9月實行全面學位化。

小學方面,由2015/16學年開始,連續三年均有5%的學位教席比例增長,至現時2017/18學年的65%,不過仍然與中學現時的85%學位化比例有差距。然而,與中學情況一樣,現時沒有學位學歷的老師已是極少,換言之,只得65%的學位化比率,代表更多擁有學位的小學教師正受到不公平對待。

教協要求政府立即推行中小學教師全面學位化,讓所有持有學位資歷的教師都以學位教師職位聘任

  1. 中學方面,一次過增加15%學位教席,立刻實現教席全面學位化。
  2. 小學方面,最多在兩年內實現全面學位化,從而盡快消除小學教師之間的不公平對待。
  3. 少數仍未持有學位的文憑教師,可繼續保有原有文憑職級,直至自然流失為止。

 (三) 改善小學中層管理職位不足問題

小學的中層職位一直不足,現時每三班一個主任職位的安排,根本未能滿足學校多方面如行政、教務、訓育、輔導、科目領導等中層領導的需要,因而出現主任工作需由基層職位的教師長期擔任,甚至把助理小學學位教師(APSM)這基層職位視作中層管理職位的不健康安排。此外,若小學主任職位與班級數目而不是與教師數目掛鈎,亦將會出現改善班師比例之後,卻沒有同時增加中層管理職位的不正常現象。

此外,不論中小學,副校長職位最多只得兩個,但現時學校行政、教學及成長輔導的工作日益繁重,兩個副校長職位未能應付學校日常工作。另一方面,小規模的學校卻不設副校長職位,令這些學校的管理行政工作人手更緊絀。

為了理順上述的問題,教協要求:

  1. 立即增加小學中層職位的數目,讓校內負責中層管理工作的老師,均可得到合理的職級待遇。
  2. 將小學中層管理職位數目與整體教師數目掛鈎。
  3. 所有中小學均應設立副校長職位,規模大的學校應將副校長職位增至3個。

 

教協再次重申:政府盡快落實上述具體的政策讓中小學老師及學生,及早受惠於本年度34億教育經常性開支。

(聯署)致李旺陽先生的悼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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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李旺陽先生:

壓迫尚未遠去,而你尚未遠離。

六年了,我們從未忘記。

這一切注定在六月發生。2012年,我們在六四集會前的幾天,在新聞報道裏認識你。八九民運時的工人領袖。「為了中國早日實現多黨制,我就是砍頭,我也不回頭!」你的誓言擲地有聲。那時,我們都在準備心情,整裝參加六四晚會。沒有想到,這幾句會成為你的遺言。你的牢是為了全中國爭取民主的人而坐的,你的苦也是為了全中國爭取民主的人而受的。你的逝去,將啟發更多人抗爭。

今日,中國的公民社會正面對最嚴峻的打壓。以「國家安全」之名,中共通過了多部法律,又推行各種監控手段,「社會信用系統」、「人臉辨識系統」,層出不窮。這些監控滲入到每個人的生活。為民權、勞權而入獄者,不計其數。曾是工自聯成員的劉少明,因發表六四回憶錄而陷獄;大陸維權網絡平台「非新聞」的盧昱宇,因報道群體維權事件而被囚;因車廠鬥爭而陷獄的工人代表符天博;還有無數為民權鬥爭的志士。他們提醒我們,壓迫尚未遠去。

但是,民眾仍然沒有停止鬥爭。這二十多年來,勞工的抗爭此起彼落,大大小小的罷工,即使到了近年,仍然沒有止息。他們無懼於資本和政權的打壓,在絕處仍然堅持串連、團結更多工人。從維權律師協助公民依法維權,到內地的工人在被僱主、企業剝削而發起集體維權抗爭,都顯示出內地抗爭並沒有隨著政權的打壓而停止。如事隔9年後再一次發起抗爭的湖南塵肺工人,於4月至5月期間發起跨城市抗爭的塔吊工人和「貨拉拉」司機的罷工,這些工人抗爭的例子象徵著內地民間抗爭並沒有因政權的高壓管治而停止。

但願你能聽得到,群眾勝利後的呼號。這些鬥爭將代替酒,來祭你在天之靈。

但願你安息,我們會繼續走這條抗爭的路。你至死沒有言悔。而我們,只要還有抗爭的空間,我們就不會言棄。

發起:香港職工會聯盟

「全級應考」小三TSA壓力上升 教師應有權參與專業決策——「2018小三TSA實況」教師問卷調查結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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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2日新聞稿

>> 新聞稿全文

調查結果摘要:

1. 78.6% 表示學校「非常重視」或「重視」小三 TSA 成績,其中「全級應考」的學校更高達 85.5%;官立小學也達 83.3%。

2. 73.8% 表示學校的教學和評估受 TSA 影響,其中對「全級應考」學校的影響更高達 78.9%;官立小學則達 78.6%。

3. 只有 9.8% 表示是否全級參與今年的小三 TSA 是由全體教師決定,20.8%表示辦學團體決定,34.2% 由校長決定。

4. 只有 27.5% 老師表示學校在決定是否全級參與小三 TSA 時有諮詢全體教師;完全沒有諮詢教師的高達 46.8%。另外,66.2% 表示教師沒有機會表達意見。50.5% 教師表示,學校在決定時沒有諮詢家長。

總結及建議

特首林鄭月娥在 4 月 11 日回覆葉建源議員提問時,曾表示在處理小三 TSA 問題上,政府的原則是「專業領航,直接聆聽」,惟調查結果卻顯示實際上做不到這一點。教育局局長楊潤雄 5 月底於立法會回應葉建源提問時,更表明現階段「未有考慮」增設教師問卷來收集教師就小三 TSA 的意見,更顯示教育局迴避問題,不願聆聽前線教師的專業意見,決定令人遺憾。

1. 調查顯示「全級應考」壓力上升,應加強監察或取消「全級應考」
與去年比較,今年選擇「全級應考」的學校壓力明顯上升,而且教學異化和扭曲非常嚴重,這是今人失望的。相反,只參加 10%「抽考」和「完全不考」的學校承受的壓力則明顯下降。

教協認為,當局應認真審視其現行安排,以學生為本,考慮取消選擇「全級應考」的安排,或採取嚴格的監察程序,包括以問卷形式向前線教師進行調查。

2. 調查顯示決策過程自上而下,當局應重視前線的專業意見
調查結果顯示決策過程自上而下,行政凌駕專業,教師家長等主要持分者大都無從參與。教協認為校長連同教師團隊乃是學校教育工作的主體,是校本專業決策的骨幹。「全級應考」小三 TSA,乃是關於教學和評估策略的重要專業決定,而教師卻偏偏被排擠在決策過程之外,甚至連表達意見的機會也沒有,這是十分荒謬和不能接受的。

教協建議,當局應賦權教師參與校政決定,並制訂嚴格的程序,確保學校在申請全級應考前,必須有系統地諮詢和尊重教師的意見,並確保教師能在不受左右的情況下表達意見(例如採用不記名投票)。同時,家長的意見也應得到學校當局的重視。

3. 調查顯示官校所承受壓力異常地大,當局應主動檢視改善
調查結果顯示官校選擇「全級應考」的比例遠超其他幾類學校,校方對小三 TSA 成績的重視程度及所帶來的壓力又極高,加以決策過程也是自上而下,情況絕不尋常。與此相反,私立小學受政府支配程度較低,擁有較大的自由度,重視和壓力的程度都低得多,與官立小學恰好形成強烈的對比。

教協認為教育局應該主動檢視其管理制度,包括其學與教的文化,如發現有問題的話,應予改進,在官校內體現校本和專業的精神。

善待教師,奈何合約——2018合約教師及教學助理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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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2018年7月12日

>> 報告書全文及附表 (PDF,559KB)

重點摘要

  1. 教協繼2015及2016年後,於本年5-6月進行第三次大型合約教師及教學助理調查,共收集了2,046個有效回應。本報告綜合了調查結果以及最新的官方數字作分析,以了解合約同工的最新情況。
  2. 目前,全港中小學合約教師共5,800人,佔全港中小學教師13%,較去年略有下降。教協估計,連同副教師及教學助理等,合約教學同工約佔教師總數17-20%。
  3. 三次調查結果均顯示,合約同工絕大部分都是 35 歲以下的年輕人,擁有高學歷和正規師訓,但與正規教師同工不同酬,而且合約期短,即使表現優秀,也每每到學年尾才知道能否續約,流動率極高。教協重申,中小學短期合約職位的泛濫,已形成了教育界的「結構性剝削」,對教育發展有長遠傷害。
  4. 過去兩年,政府回應了部分訴求,曾推出針對合約教師的措施,包括:(a) 於2016年8月向學校發出指引,呼籲善待合約教師;(b) 於2017年9月,新政府上場後改善中小學班師比,每班增加了1個常額教師,吸納合約同工。該年度大約有三成合約教師能夠獲聘為常額教師。調查發現,有部分合約同工的待遇獲得改善,而合約教師佔整體教師的比率也有輕微下降。然而,由於編制人手仍然不足,學校仍會以短期合約聘請大量教師及教學助理。假如政府沒有進一步的改善措施,合約同工的困局將仍然無法解開。
  5. 教協認為,要真正做到「善待教師」,惠及學子,當局必須持續改善班師比例至累計3個常額教師,增加常額教席,吸納合約教師,改善教學環境。此外,有部分學校聘請合約同工的方式亦有需要調整,以免打擊年輕人對教育的熱誠。

>> 報告書全文及附表 (PDF,559KB)

 

教協就檢討研究政策及資助專責小組中期諮詢報告提交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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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7月25日

檢討研究政策及資助專責小組(專責小組)於6月發表中期諮詢報告,列出香港現時研討資助的情況,並就一系列的建議作出諮詢。香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教協)特此來函,向專責小組表達意見。

成立獎學金培育本地科研人材

  1. 專責小組建議成立博士後獎學金、研資局研究員獎學金及研資局高級研究員獎學金,教協關注成立此等獎學金是否有利培育本地的科研人材。現時本地大學的教研人員中,有很大比例的並不是香港本地的人材,而是來自中國內地及其他海外國家。這個現象對香港未來的研究發展極為不利,會令香港欠缺穩定及能配合香港發展需要的人材。教協建議預留適當比例的名額予本地學生及學者,栽培本地的研究人材。

支持大幅增加政府的研究撥款

  1. 專責小組建議大幅增加政府的研究撥款,包括把研資局的撥款於2022年或之前由每年10億倍增至20億,教協對此表示支持。教協亦察悉研資局的研究基金近年因投資回報下跌,導致可以給予學者申請的研究經費有所減少,因此教協亦支持專責小組向研究基金大量注資不少於100億元的建議,彌補投資收益下跌對研究基金的影響。
  1. 專責小組建議新增的撥款「競逐研究資助」型的撥款,教協十分關注研資局會否同時檢討目前的競逐機制。在2018/19年的優配研究金計劃下,人文學及社會科學申請撥款的成功率只有26.7%,但自然科學的成功率郤達51.8%,差異極大。教協關注這個情況,並促請教資會要確保不同範疇的研究也可以得到充足的機會得到資助。
  2. 有關「研究配對補助金計劃」的建議,一些排名比較高的院校可能較有能力可以取得較多捐款,再加上政府的「配對資助」,有可能令他們比一些較弱勢的院校多數以倍計的資源。另一方面,一些專注商學、工程、科技等的院校可能較容易得到私營機構的支持;相反,專注文學、社會科學、教育等的院校則較難得到商界的援助。研資局需要考慮這個情況,確保商用價值較低的學系亦可以得到應得的研究資源。
  3. 教協亦同意專責小組的建議,全面檢討研究用途撥款的資助機制,包括「附加行政費用」的事宜,以確保撥款足夠資助學者的研究工作。另一方面,在增加研究撥款的同時,必需要確保教學工作不會受到負面影響。例如新增的研究有可能用作招聘更多人手,但部分大學的辦公空間現時已經捉襟見肘,由多位教員共用一間辦公室的情況並不罕見。這樣會令教員欠缺空間與學生作出深入的討論及輔導,對教學工作做成負面影響。教協期望教資會及大學善用資源,避免增撥研究資源而縮減教員的辦公空間。

鼓勵跨院校及跨學科的合作

  1. 現時教資會設立了協作研究金(Collaborative Research Fund)、主題研究計劃(Theme-based Research Scheme)及卓越學科領域計劃(Areas of Excellence Scheme),支援跨教資會院校進行的協作學術研究。專責小組建議教資會考慮合併這三個計劃,新計劃應支持各大學合作成立研究院之研究計劃,鼓勵進行具策略重要價值的研究;而何謂「具策略重要價值」,則由教資會經諮詢政府和大學後確定及規劃,以處理社會上面對的問題。教協整體是支持鼓勵跨院校及跨學科協作研究的大方向,但擔心由政府給予意見去訂立研究策略未必是最好的做法,認為應該保留現時由院校及學者自主訂立研究範疇的做法。

 


教協就《香港教育專業守則》諮詢提交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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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31日

English

 l. 前言

1. 現時的《香港教育專業守則》(《守則》)經教育界和公眾為期逾三年的廣泛而深入的諮詢,凝聚共識制訂而成,於1990年10月公布。2016年教育人員專業操守議會(操守議會)曾就《守則》提出修訂建議;當時操守議會提議在《守則》內加入《實務指引》(《指引》),但因《指引》的例子侵犯教師權利,引起廣泛批評,教協遞交了意見書反對操守議會加入《指引》。

 

2. 操守議會現將《守則》及《指引》分拆成兩份獨立文件,並再就修訂《守則》條文諮詢業界意見。教協就是次諮詢提出以下意見。

 ll. 對《守則》諮詢稿的意見

3.  應在《守則》前言加入界定《守則》的適用範圍,而適用人士應只限於中學、小學、幼稚園及特殊學校的教學人員。換言之,《守則》應不適用於校監、校董、大專教師、成人教育、職業及專業教育課程的教師。

4. 「應注意個人言談舉止與行為操守,以身作則,作為學生的模範;並須避免從事或參與有損專業形象的工作或活動」(諮詢稿1.2)。

  •  「活動」本身涉及的範圍很大,教育同工參與的活動可與其教學工作無關(如教師在遊行時與警察據理力爭、身兼議員的教師在議會會議內大聲批評官員等),令教育同工受到不必要的規範。
  • 建議﹕刪除「或活動」。另外,就新加入的首三句,即「應注意個人言談舉止與行為操守,以身作則,作為學生的模範」,須研究並再深入探討這是否國際上普遍的寫法,再作諮詢。

5.「應對自己的教學質量負責。不應將教學專業的工作交付非專業人士執行,有需要時應尋求其他專業協助。」(諮詢稿2.8)。

  • 諮詢稿將「專業性的教學工作」改為「教學專業的工作」,意味着工作的定義有別,可令教育同工感到困惑,例如有些學校會安排教學助理(Teacher Assistant)協助備課、搜集資料和製作簡報、批改學生試卷的選擇題或填充題部分,這些安排可能被指違反《守則》規定。此外,在工作繁重的情況下,教師難以決定自身的工作量,如何能對本身的教學質量負責?
  • 建議﹕維持「專業性的教學工作」的描述。此外,「應對自己的教學質量負責」,應保持為獨立主條文,不應與另一條文合併。再者,建議加入政府和學校在尊重教師的專業自主和維護教育同工享有「工作與生活平衡」(work-life balance)前提下,教師對自己的教學質量負責。

6. 「以專業工作者的身份公開發言時,應首先聲明發言者的資格、身份和發言的實質代表性;若發言涉及某方面的利益,須澄清發言者與受益者的關係。」(諮詢稿1.13)

  • 若要事先申明上述所有資料,過於複雜和不切實際。
  • 建議﹕在發表任何公開言論或進行公開活動時,倘代表所屬學校或機構,應表明自己是代表該學校或機構名義行事。

7. 「應努力增進不同文化、種族、信仰和生活方式之間的了解與尊重,促進社會和諧。」(諮詢稿1.11)

  • 建議﹕有關「應努力增進不同文化、種族、信仰和生活方式之間的了解與尊重」的用語可參考載於《基本法》第39條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此公約的第13條列出教育的目的﹕「應促進各民族間及各種族、人種或宗教團體間之了解、容恕及友好關係」。此外,「社會和諧」一詞通常用作政治用語,易被濫用,應將「促進社會和諧」修訂為「促進社會共融」。

8. 「不應因種族、膚色、性別、信仰、宗教、政見、家庭背景或身心缺陷等原因而歧視學生。」(諮詢稿2.14)及「應視同事為專業工作者,不因種族、膚色、性別、信仰、宗教、政見、國籍、地位或職能等原因而加以歧視。」(諮詢稿2.3.1)

  • 「對學生義務」與「對同事義務」的相關條文內容不相同,「對學生義務」欠缺了「國籍」,而「對同事義務」欠缺了「家庭背景或身心缺陷」。
  • 建議﹕應根據《基本法》第39條所提及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的寫法,此公約的第2條列明「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而受歧視」。

9. 「對於有違公平公正的行政政策和措施,應首先循專業內的途徑提出異議。」(諮詢稿3.2)。

  • 何謂「專業內的途徑」?制訂此《守則》時假設有獨立自主的教師專業議會執行,現時不少「專業內的途徑」淤塞或存在利益衝突,教育同工無法以此渠道有效解決難題;而教師應有權自行選擇向哪個機構或部門提出意見。事實上,在《守則》制訂時,有共識表示需要成立法定的教育專業自治組織,其中的功能是處理教育專業相關事宜;但至今仍未成立有關的權威組織。故此,要求教育同工「先循專業內的途徑提出異議」是不顧及實際情況,亦損害教育同工應有的權利。
  • 建議﹕「應首先循專業內的途徑提出異議」修訂為「應考慮循專業內的途徑提出異議。」

10. 「對同事的義務」原則一﹕「公平公正,維護專業團結」(諮詢稿3)。

  • 相關原則內沒有條文再處理「維護專業團結」的規定,且草擬此《守則》時,專業團結的核心本應是獨立的專業自主操守議會。若教師對校政有異議,會否被視為無維護專業團結?
  • 建議﹕將「維護專業團結」修訂為「對同事互相尊重」。

 lll. 教協要求

 11.  任何修訂應循證為本,參考外國有關條文的準則,以嚴謹態度處理修訂的工作。因此,任何修訂應附註理據以及所參考外國或本地其他專業的有關條文;亦應在諮詢稿中加入「追蹤修訂」,讓各持分者了解是次建議修訂的部分;故此,請操守議會考慮循上述原則再作諮詢。

 12 . 強烈要求在獨立自主的教學專業議會或教師公會成立前,毋須制訂《實務指引》;按之前的經驗,《實務指引》內多個例子備受質疑和批評,涉侵犯教育同工的權利。其實可行的做法,是更新2002年8月由操守議會編印的《校長和教師怎樣提高專業操守及避免觸犯專業守則》,當中以最常見的投訴個案作為例子,讓教師有所警惕。

 13. 應在諮詢文件列出《守則》第三章的「權利」,讓教師了解今次《守則》修訂建議是在教師原本應有權利的前提下進行,並表明是次修訂建議不涉及削減教師的權利。

14. 應積極主動收集同工意見,建議舉辦更多的活動如問卷調查、焦點小組(focus group)及研討會等,讓更多同工有機會表達意見。

15. 應就英文版與中文版的分歧作深入探討和跟進,並諮詢尤其不諳中文的持分者,確保英語為母語的教師的平等權利受到尊重,並力求雙語版本均為真確本,有同等效力。

 完


Submission to the Council on Professional Conduct in Education
by Hong Kong Professional Teachers’ Union on behalf of HKPTU NETs members

Response to the Consultation Draft of
the revised Code for the Education Profession of Hong Kong

31st July 2018

        The Council on Professional Conduct in Education (the CPC) initiated an open consultation on the revision of the Code for the Education Profession of Hong Kong (the Code) on 1st June 2018 and held three different briefing cum consultation sessions on 23rd June 2018 and 29th June 2018. Unfortunately, the consultation sessions were announced to be conducted in Cantonese and therefore most of the native English-speaking teachers (NETs) were actually denied to understand, to enquire and to express the revised Code directly before the CPC members. In order to facilitate the NETs to learn more about the details of the proposed revised Code and express their views on the issue, the Hong Kong Professional Teachers’ Union (HKPTU) held a consultation session in English on 12th July 2018 and collected their opinions.

        On behalf of the NETs who participated in HKPTU’s consultation session on 12th July 2018, we submit this document to the CPC to reflect the views of our NETs members. The first part of this document is the general comment of the consultation drafts of the Code and suggestions on improving the proposed revised Code. Particular problematic provisions of the proposed revised Code are highlighted in the second part together with the improvement proposals.

Part One – General comment and suggestions

1. Doubtful legal status of the Code

Although the CPC states that the Code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individuals governed by the provisions of the Education Ordinance (Cap. 279) (the CPC Case Handling Procedures effective on 1st June 2018 paragraph 5.2.1 (c)), the Code has never been mentioned in the Education Ordinance. It is doubtful about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Code as a set of criteria to cancel a teacher’s registration made by the Permanent Secretary for Education. The Code may have more power on individuals who work in aided schools because section 7.8.1 of the School Administration Guide suggests that the Code should be observed by the teaching staff. However, the School Administration Guide is only applicable to aided schools, the Code seems to have lower authority over teachers who work in private schools and school managers.

Besides, there is the issue of jurisdictions. Overseas excursions are common school activities in Hong Kong, but it is unclear if the Code can be applied beyond the territory of Hong Kong. For example, if a NET teaches his Hong Kong students in an overseas town and there may have conflicts of code of ethics between those two places.

If the CPC is intended to enforce the Code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 education profession with the Code, the Code should be legalized and the Code has to be explicitly stipulated in the Education Ordinance. If the Code becomes a formal legal document, it has to state clearly of its jurisdiction and must be empowered with the legal status.

2. Disparities between the Chinese version and English version of the Code

After careful review of the consultation drafts of the revised Code, much disparities between the Chinese and English versions of the Code were identified. Here are some examples:

  • (Paragraph 2.1.8) In the Chinese version, members of the profession are asked to maintain the noble professional image and effective public relations by promoting public understanding of the professions (應不斷促進公眾對專業的認識,以維持崇高的專業形象及有效的公共關係。) While in the English version, members are asked to promote the highest possible image for the profession. There is a big difference between the literal meanings between “maintain” (維持) and “promote”, as well as the “noble professional” (崇高的專業) image and the “highest possible” image for the profession.
  • (Paragraph 2.2.7) In the Chinese version, members of the profession are asked to encourage students to respect other members of the profession and encourage students not to make malicious remarks to other members of the profession(應鼓勵學生尊重老師,不作惡意批評。) (in fact, the provision carries ambiguity in the Chinese version as well, for it omits subject and object in the second clause of this provision) While in the English version, members are asked to encourage students to respect other members of the profession and to this end avoid unprofessional remarks (非專業批評) about professional colleagues. The meaning of unprofessional remarks is different from malicious remarks (惡意批評).
  • (Paragraph 2.2.19) In the Chinese version, when members of the profession are performing their professional duties and learn that students are being abused, they have to report the case to the authority (在執行專業職務時若發現有學生被虐待,應向當局舉報。In the English version, members are asked to report the case, as well as handling any case of child abuse when executing professional duties. Thus, in the English version, members of the profession shoulder extra responsibility of handling case of child abuse; and even if the victim is not one of their students, they have the obligation to report and handle the case.

The CPC need to address the issue of translation. Careful and detail examination of wordings and meanings in both versions is needed to avoid disparities.

3. Ambiguous terms adopted in the Code

There are many ambiguous terms in the Code, for example the term “behavioural norms” in paragraph 2.6.1. It is unclear which definition of a particular term is employed in the Code. The Code should have a glossary to show the definitions of these ambiguous terms. Without true understanding of the terms and content of the Code, it is difficult for members of the profession to observe the Code.

4. Conflicting ideas among provisions in the Code and case handling procedure

There are three chapters in the Code and the rights of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 listed out in the third chapter of the Code. The current consultation does not cover and review the third part of the Code, resulting in conflicts among provisions in the second part and third part of the Code. For instance, paragraph 3.2.9 of the Code ensures that members of the profession have the right to “state publicly personal views on matters affecting education”. However, paragraph 2.3.2 of the Code can inhibit a teacher to exercise his /her rights on expressing his/ her views publicly because he/ she is required to make a series of declarations before he/ she can make a public statement, and he/she can only express discontent on education policies and practices publicly after exhausting channels within the profession.

As both are key components of the Code, the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members of the profession should bear the same weight of importance in the eyes of the CPC. But the coverage of the current consultation and the case handling procedure of the CPC gives an opposite impression. Instead of empowering the education profession to advance and develop professionalism, the main purpose of the revised Code is to tighten the discipline of the educators. If the CPC aims to perfect the Code, the CPC should review and revise all chapters of the Code to avoid any conflicting provisions among different chapters of the Code. In addition, formal mechanism and procedure should be set up to deal with cases when educators’ rights are being violated.

5. Fail in addressing the core values and roles of the education profession

The CPC must state clearly in the Code about: first, an educator’s role in schools and in society; second, core values of the education profession. Only when these two cornerstones become clear, there can be a fair way to decide what behavior of an educator is due and proper.

6. Fail in addressing inclusive issue within the education field

According to the NETs expressed in the consultation session on 12th July 2018, they often feel isolated in the school because they are often excluded from the staff meetings due to language barrier. They feel the same kind of isolation in the current CPC’s consultation of the Code. They cannot understand why the CPC refused to have consultations sessions in English and think that the CPC does not welcome their participation. As the first step to address this inclusive issue, the CPC should upload English translation of the Council Resolution to the CPC website. In addition, the CPC members should enhance their awareness on the issue and realized that NETs from different countries have different cultures and social norms, especially when the terms “social norms” and “role model” are used in provisions of the Code.

7. Over control over private life

Without specifying the scope of applicability of the Code,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de become too far-reaching and unreasonable. For example, paragraph 2.2.1 requires an educator to take the education of his/ her students as his/ her primary duty. Since the provision does not limit its effect to an educator’s working hours, members of the profession are required to abandon their duty to their own children, parents and spouse to fulfill their primary duty to their students all the time. Unintended but serious consequence may take place because the CPC does not pay much attention to the details of the Code. In particular, there are more school management request the teachers to disclose their mobile phone number to parents.

8. Infeasible provisions of the Code

Not all the provisions in the Code are feasible. Here are some examples:

  • (Paragraph 2.1.13) It is very demanding and unpractical to require educators to speak of their qualification (e.g. academic background and professional training) to speak, the capacity in which they are speaking; on whose behalf they are speaking and the association with any party or vested interested that may benefit from their speech, when every time they speak of their mind publicly. Not even the members of the CPC can do this every time when they speak publicly.
  • (Paragraph 2.2.2.) It is unfeasible and unreasonable to require every educator to be responsible for the moral, intellectual, physical, social and aesthetic development of their students because some of our educators are trained to teach specific subjects and are assigned to teach according to the training they are given.
  • (Paragraph 2.2.8) When our educators are often excluded from the decision-making process of most of the education policies, it is unreasonable to make our educators to take full responsibility for the teaching quality. Even if an educator knows that actions should be taken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teaching, he/ she may be forbidden to do anything. It is not fair to hold educators responsible to factors and situations that they cannot control.

The CPC should evaluate the feasibility of provisions in the Code and modified provisions that are difficult to observe in practice.

9. Educating the profession to observe the Code

Although the Code have been there for about 28 years, most of the NETs do not know the existence of such a Code. Most of them learnt about the Code for the first time, when the CPC conducted a consultation on the revision of the Code in 2016. When the revised Code is finalized after proper and wide consultation and discussion, seminars (in English and in Cantonese) should be held regularly to educate educators about the Code and how they can observe in practice.

Part Two – Problematic provisions of the proposed revised Code and suggestions

  1. (Paragraph 2.1.2) He/she shall be mindful of the propriety of words and deeds and his/her conduct in order to serve as a role model for students. He/she shall avoid engaging or taking part in any work or activity that is detrimental to the image of the profession.With this paragraph, teachers can be accused of taking part in activity that is detrimental to the image of profession and violating the Code, for example, if they are found buying Mark Six in their non-working hours. The scope of applicability of this paragraph should limit to teachers’ working hours when they are performing profession duties.
  2. (Paragraph 2.1.4) He/she shall be honest and upright/ shall uphold honesty. He /she shall not accept gratuities, gifts or favours that might impair professional judgement.NETs are employed under the EDB NET Scheme and are granted to have contract gratuity upon satisfactory completion of the full period of service. Using the word “gratuities” in this paragraph may cause confusion. In addition, with this paragraph, as an act of courtesy, such as accepting food from students in school X’mas party, or accepting drinks from school managers or colleagues, teachers may be being accused of violating the Code and risk their profession prospect. A better way to put this paragraph is: He/she shall abide by the Prevention of Bribery Ordinance (Cap. 201) and be alerted to situation that might impair their professional judgement.
  3. (Paragraph 2.1.6) He/she should strive to uphold the honour, dignity and ethics of the education profession and to foster unity and harmonious working relationships within the profession.The term “harmonious” means “free from disagreement or dissent” (cited from Oxford Dictionary). This paragraph can be abused to oppress disagreements and alternative views, when disagreement and alternative views are often helpful in highlighting issues that have been overlooked. A better way to put this paragraph is: He/she shall strive to uphold the honour, dignity and ethics of the education profession and to foster unity and be respectful to other members within the profession.
  4. (Paragraph 2.1.11) He/she shall endeavour to promote the understanding of and respect for different cultures, races, beliefs and lifestyles in order to enhance social harmony.With reference to common usage under international norms, a better way to put this paragraph is: He/she should endeavour to promote the understanding of and respect for different cultures, races, beliefs and lifestyles in order to embrace social inclusion.
  5. (Paragraph 2.1.13) He/she shall, when making any public statement in his/her capacity as a professional educationalist, state clearly, when appropriate, his/her qualification to make such statements; the capacity in which he/she is speaking; on whose behalf he/she is speaking; and the association with any party or vested interests that may benefit from such statements.With reference to social workers’ guidelines on code of practice and doctors’ code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a better way to put this paragraph is: He/she should make clear in any public statements or when undertaking public activities whether he/ she is acting in a personal capacity or on behalf of a group or an organization. He/ she shall make declarations of interests when necessary.
  6. (Paragraph 2.2.1) He/she shall regard the education of his/her students as his/her primary duty.As discussed in part one of this document, the scope of this paragraph should limit to teachers’ working hours when they are performing profession duties.
  7. (Paragraph 2.2.2) He/she shall regard the moral, intellectual, physical, social and aesthetic development of the students entrusted to his/her care as his/her personal responsibility.As discussed in part one of this document, most teachers are trained to teach specific subjects and are assigned to teach according to the training they are given, instead of requiring individuals to hold personal responsibility for students’ all-round development. It should stress the importance of teamwork within the school and the profession, so that students can have all-round development. A better way to put this paragraph is: He/she should work together with other members of the profession for the moral, intellectual, physical, social and aesthetic development of the students entrusted to his/her care.
  8. (Paragraph 2.2.3) He/she shall help students identify their own values and build up their self-respect.This paragraph is confusing and can have a different interpretation from the Chinese version. The term“values”can be interpreted as“system of values”(價值觀) in English. But if it is the intention to illustrate an educator’s role in helping student to build up their self-respect with this paragraph, a more accurate translation should be “help students seek their own meanings of life and build up their self-respect.” As suggested by our NETs members, this paragraph can be modified as: He/she shall help students develop self-respect and respect for others.
  9. (Paragraph 2.2.4) He/she shall encourage students to think independently and to form their own rational judgements based upon knowledge.Rational judgement can sometimes be made without knowledge, choice making in a moral dilemma usually based upon personal belief rather than knowledge. A better way to put this paragraph is: He/she shall encourage students to think independently and to form their own rational judgements.
  10. (Paragraph 2.2.5) He/she shall endeavour to nurture in his/her students a thirst for high standards of accomplishment.In order to be line with the principle of being “fair and objective and cater for individual difference” as stated in the Code. This paragraph should be modified as “He/she shall endeavour to instill a desire within his/her students for personal achievement”.
  11. (Paragraph 2.2.14) He/she shall not discriminate against any student on the basis of race, colour, sex, belief, religion, political opinion, family background, or any form of handicap, etc.As suggested by our NETs members, this paragraph can be modified as: He/she shall not discriminate against any student on grounds of identity. This includes but does not limit to gender, ethnicity, religion, nationality, sexual orientation and disability.
  12. (Paragraph 2.2.19) He/she shall report and handle any case of child abuse uncovered when executing professional duties.In order to eliminate discrepancies between Chinese and English version, the paragraph should be modified as: He/she shall report to authorities concerned, when he/ she suspects his/ her students are being abused. In addition, there should be clear guideline to tell educators to whom they should report to.
  13. (Paragraph 2.2.21) He/she shall seek to establish confidence and trust grounded on mutual respect between himself/herself and his/her students and avoid developing inappropriate intimate relationships with students; under no circumstances shall he/she have sexual relationships, consensual or otherwise, with them.The Code apply to individuals who registered under the Education Ordinance. If a registered teacher teaches in an adult education setting and his/her spouse is his/her student, the teacher may be accused of violating the Code. The CPC should consider such possibilities and make proper amendment, in particular, should limit the Code be applied to kindergarten, primary, secondary and special schools’ teachers only.
  14. (Paragraph 2.2.22) He/she shall not divulge information about students unless disclosure serves a compelling professional purpose or is required by law.Students often ask their teachers to be their referees when applying jobs or scholarships, student’s personal data will be disclosed in these occasions. In order to facilitate the process, the paragraph should be modified as: He/she shall not divulge information about students unless disclosure serves a compelling professional purpose, or is required by law, or consent from the students in question is obtained.
  15. (Paragraph 2.3.1) He/she shall respectfully treat his/her colleagues as fellow professionals without discrimination on grounds of race, colour, sex, belief, religion, political opinion, nationality, status or position, etc.As suggested by our NETs members, this paragraph can be modified as: He/she shall treat other colleagues respectfully and shall not discriminate against co-workers on grounds of identity. This includes but does not limit to gender, ethnicity, religion, nationality, sexual orientation and disability.
  16. (Paragraph 2.3.2) He/she shall, initially, express objections to administrative policies and practices, which he/she considers unfair and unjust, through channels within the profession.As discussed in part one of this document, this paragraph is conflicting with provisions in chapter three of the Code. Instead of limiting an educator’s options to express his / her views, the Code should emphasise the importance of having effective mechanism to deal with feedbacks and the role of educators in seeking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such a mechanism within the profession.
  17. (Paragraph 2.3.5) He/she shall observe the principles of fairness and impartiality when dealing with complaints against colleagues. Anonymous complaints should not be accepted.According to Education Bureau’s Guidelines for Handling School Complaints (revised on 30th May 2018), schools and teachers are required to follow up anonymous complaints under special circumstances (e.g. when there is sufficient evidence or when the case is serious or urgent). With this paragraph of the Code, educators are being put into a dilemma: risking their license to teach to comply with the EDB guidelines. The CPC should consider withdrawing “Anonymous complaints should not be accepted” from the paragraph. In addition, the CPC should suggest EDB to adopt a policy to protect whistle-blowers, so that no educators will be threatened or punished for expressing views and/or making complaints in good faith.
  18. (Paragraph 2.3.12) He/she shall talk to colleagues whose professional behavior he/she finds objectionable in order to build trust within the profession.There is a strange logic in this paragraph. If it is intended to encourage educators to have effective communications among one another, action should be taken within a realistic timeframe to achieve common goals, the CPC should state it clearly in the Code.
  19. (Paragraph 2.3.16) He/she shall promote harmonious relations to avoid misunderstanding between colleagues; be objective and constructive when giving advice or guidance in a professional capacity.The term “harmonious” means “free from disagreement or dissent” (cited from Oxford Dictionary). This paragraph can be abused to oppress disagreements and alternative views, when disagreement and alternative views are often helpful in highlighting issues that have been overlooked. A better way to put this paragraph is: He/she shall promote mutual respect relations to avoid misunderstanding between colleagues; be objective and constructive when giving advice or guidance in a professional capacity.
  20. (Paragraph 2.4.1) He/she shall observe contractual commitments.Contractual commitments should be observed by parties involved in the contract, including school managers, principals and teachers. It is not fair to require teachers to observe contractual commitments only by putting this requirement solely in the “Commitment to employers” section. This requirement should also be included in the “Commitment to colleagues” section, so that school managers and principals are reminded not to request teachers to fulfill unreasonable tasks, such as asking teachers to perform school duties before the commencement date of the contract.
  21. (Paragraph 2.4.2) He/she shall not neglect his/her principal employment for the sake of personal interests.It is a strange requirement that should be withdrawn. Other paragraphs in the Code and provision in the Employment Ordinance (Cap. 57) can deal with the cases when teachers neglect his /her job duties. It is unnecessary to insert another paragraph for the same end. In addition, this paragraph does not have specific scope of applicability. Hence, if teachers refuse to perform their duties beyond their office hours, they can be accused for violating the Code, even though it is unreasonable to demand teachers to work over time.
  22. (Paragraph 2.5.4) He/she shall respect reasonable parental requests with regard to their children’s educational needs.Sometimes students’ parents make reasonable requests with regard to their children’s educational needs, but it may not be feasible to meet their expectations for lack of resources and manpower. This paragraph should be modified as “He/she shall respect parental requests, where feasible, with regard to their children’s educational needs”.
  23. (Paragraph 2.5.7) He/she shall assist parents in maintaining the physical and psychological well-being and protecting the academic rights of their children.This paragraph is confusing because it may refer to the parents’ physical and psychological well-being rather than the child’s physical and psychological well-being. This paragraph should be modified as “He/she shall assist parents in maintaining the physical and psychological well-being of their children and protecting the academic rights of their children”.
  24. (Paragraph 2.6.1) He/she shall show respect for the law and the behavioural norms acceptable to society as a whole.The term “norms” can refer to something that most people do, but those behavior may not necessarily be lawful, for example jaywalking. The CPC should be aware of the cultural difference among the educators and the minority rights to modify this paragraph.
  25. (Paragraph 2.6.8) He/she shall do his/her best to nurture in students the concepts of freedom, peace, equality, rationality and democracy, etc.Our NETs members suggested to modified the paragraph as: He/she shall endeavour in students an understanding of and respect for individual liberty, equality, individual rights, democracy and civic responsibility.

教協向「校本管理政策專責小組」提交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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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8月 8日

(一) 背景

1978年發生轟動社會的「金禧事件」,時 年發生轟動社會的「金禧事件」,時 任港督委任一個由黃麗松博士為主席 的三人調查委員會 ,其中建議 設立教職人員、校董會及育當局三方面的諮制度。 教育當局於 1979年發出題為「關於教職人員、校董會及署三方面諮 議事」的通告 ,確立由教師代表與校董會 和教師代表與育當局直接商討 有關學校 問題、 教育政策 、聘用條件等的諮議制度 。可是,隨著教育當局 於 90年代 暫停舉行與教師代表的小組討論 ,以及「校本管理」政策的推行諮議制 度漸消失。

政府於 2000年在所有公營學校推行 在所有公營學校推行 「校本管理 政策 」,目的是要「建立一個更 開明、具問責性以及讓學校伙伴共同參與決策的管理架構」 (前教育署行 政通告 49/2000號)。教育當局 是希望將權力下放,從而讓學校在務管理與資 源運用上有更大自主權 ,學校 可按本身的背景、歷史及需要,建立一套配合學 校發展的管理方法 。而《 2004年教育 (修訂 )條例》於 2005年 1月 1日起實 施,為 「校本管理」 的管治架構訂定法理依據 。

「校本管理 政策 」主要是針對學校的 資源運用 和管治架構 去推行改革 ,政府透 過學校自評、外和 教育局 分區學校發展組等方式去監督運作 。可惜,從 「金禧事件」發生至今 40年、「校本管理」 、「校本管理」 推行了 17年後,為何仍會出現 年後,為何仍會出現 「興德事件」? 反映 「校本管理」 政策確仍 未有效落實 ?

從 40年前的「金禧事件」到今日興德極需改進校本管理 年前的「金禧事件」到今日興德極需改進校本管理 政 策」。

(二) 現時「校本管理 政策 」存在 的弊病

政府要求學校 按法例規定設立團董會成立獨法人,加入教師、家長校 友和獨立人士作為校董,條文亦列出法團會的運、職能等事宜 。將辦學 團體的部分權力轉移至法校董會,是將學零散化 ;每間學校須直接向教育 局問責, 政府透過零散化學校 將權力再集中,直接規管。可惜 ,教育局並 沒有適當地運用監管權, 「校本管理 政策 」變成了教育局卸責的擋箭牌 ,很多學 校的管治問題,原本在事件發生於微時便可以解決但因教育局「」為由推卸監督責任,交學校自行處理問題便越滾大。當被揭發時已危及學生福祉和教師職業穩定,且需要各方更大力度才能 解決 問題,亦有不少個案 發展至法庭糾紛,對多方都造成耗損。

在法團 校董會加入不同的持分者,本意是讓主要伙伴共參與學校決策管 理、加強透明度和問責性 。可是, 不少 校董 雖然 在其所屬專業有一定的資歷經 驗,且 有心 有熱誠 辦好教育, 但不爭的事實,是他們大多數都沒有接受過教育 專業培訓, 教育局亦不會強制他們修讀「校董培訓課程」。 教育局亦不會強制他們修讀「校董培訓課程」。 校董 缺乏對學校事務 的認識, 未能融合本身的專業 與經驗去處理學校實際境,教育局又沒有主動 協助改善這種情況, 加上校董是義務及業餘性質 ,未必 分配足夠 時間 了解學校 事務 。而在 「校本管理 政策 」下 ,教師 雖然 由「技術層 面」提升到管理面」,但被 面」,但被 選為教師校董的老本身也是學僱員,在職級上受長行政管 理;教師並未 因「校本管理」的推行而 進一步 獲得 賦權 ,遑論能發揮專業自 主、積極參與校政 。在 此背景 下, 很多時校董 只能 依賴校長 、校監 或某幾位校 董管理學校, 教育局下放的權力 便間接地 旁落 在少數人手中 。學校管理出現問 題, 不少 都是源於權力過度集中 在校長或一 些校董 手上 所致。

從「興德學校」事件可見,本管理 從「興德學校」事件可見,本管理 政策 」雖然已推行多年,但並未解決 多年 前已存在 個別 管理層 「濫 權」的情況。明顯地, 現時的「校本管理 政策 」行政 規劃有餘, 專業 不足 與教育當局權責不清 ,導致 政府當年推行策時的願景 未 能實現。

(三) 建議

教育局須 貫徹 執行 《資助則例》
教育局須糾正對問題不情由都是以「校本」處理的心態 ,過度將責任推諉給 學校自行處理,令無所適從或導致權力誤用 。現時教育局分派區學校發 展組主任跟進不同學校的情況,他們應積極留意和確保每間法團董會在管理與決策過程中對教育法律、政以及學校運作有足夠的認知治能力,教職員應有足夠機會參與討論,育局亦須 確保 學校在作出決策 (如進行紀律程 序)或運 作時貫徹執行 《資助則例》。

增加學校資源 增加學校資源
政府應增加資源 ,如提供津貼讓 學校 聘請行政主任及其他專責 人員處理招標、 工程監督、為學生申請不同資助等,以減輕教師的非作 ;亦須提高編制 教師的比例, 釋放教師空間, 安心及有空間參與校政的決策 ,令教與學有所裨 益。

賦權教師發揮專業自主 賦權教師發揮專業自主
在現行的「校本管理政策」下,教師董因著自己是身份層級上受到校長直接管理,較難發表與不同的意見;結果教師董淪為擺設。 政府可參考大學的架構,為教師 制定更多專業提升的機會 ,如 要求學校設 立校務委員會 、教務委員會 等,教師與校長可共同討論學的財政運用、人力 資源安排以至學校的發展方向、課程規劃及生利益等,然後交法團董會決策。這些委員會的設立,可讓教師有更多機參與商議日常專業育事務強化教師參與校政的角色,令民主得以落實。 而教師校董不應被排除在法 團校董會所成立的聘任、晉升及人事委員以外,或利益衝突為由被要求避席所有與教員相關的會議討論。

強化不同持分者校董角色 強化不同持分者校董角色
由於現行規定只要求 法團校董會在任何一個學年內最少召開三次議 ,故不少 法團校董會的開次數亦 寥可數 ,他們對於學校的認識與運作情況或許不會 太掌握,尤其校友董與家長很容易變得對政疏離。故此府須檢視不同持分者校董的角色,強化他們對學運作了解及功能以有效維護「 學 校伙伴共同參與決策 」的理念 。

確立諮議制度 確立諮議制度
重建諮議制度是必須要考慮的,令教師有機會直接與校董和育局代表達對校政的意見,教育局可更直接知道學狀況及時了解發生問題等。

加強 校董培訓 校董培訓
校董能對學事務 有所了解,相信更能效地承擔管理學校的責任。教育局 須 要求校董在任職前或特殊情況下 在任職開始的短期內,須參與相關「校董 培訓課程」 。教育局亦 應檢視培訓課程, 讓校董獲得充實並適切的資訊 ,尤其需 要確保校董清楚知悉在處理學事務上 要遵守《資助則例》, 要遵守《資助則例》, 令擬任校董 能發揮 其應有的 角色 和功能 ,避免權責旁落 或因缺乏認知而未能妥善管理學校 。此 外,法團校董會須將章程及每年的詳細財政報告上載於互聯網供公眾學各持份者查閱 ,提高學校管治的透明度。 此外, 現時在教育局網頁有關「校本管 理政策」的資料相當混亂,建議教育局將整合和重新編排讓校董更容易參閱。

提升教師專業 增加教育投資教協就2018年度《施政報告》提出教育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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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2018年8月23日

1. 教協提出三大施政方向

1.1 加強教育投資,增加常額撥款

現屆政府上任即投入50億教育經常開支(暫用了36億元),其後財政預算案再預留20億經常開支,反映政府對教育有所承擔。不過對比1997年度,本年度教育經常開支佔政府經常開支總額的比例仍顯著下降,由25.0%跌至20.8%。本港教育開支總額佔GDP約4.0%(經常開支則佔3.0%),與OECD發達地區平均4.8%差幅仍大,可見新增資源仍未足以扭轉劣勢。教協建議,政府應持續增加教育經常開支,回復至佔政府經常總開支四分一的水平,而教育開支總額佔GDP比例亦須持續提升至發達地區的水平,用以紮實地做好教育施政。

1.2 完善政策規劃,穩定教師專業

過去政府規劃不善,無論學生增減,由縮班殺校到過度加班加派都對學校造成動盪,教師士氣低落,遺禍深遠。要培養有質素的新一代,政府有責任創造一個穩定和富滿足感的教學環境。政府應掌握數據、善用人口下降制訂適切方案,為下一階段提高質素的工作打好基礎,例如改善班師比及師生比例等,而不是藉人口下降縮減開支,影響學校的穩定和發展。

1.3 專業領航,為教育拆牆鬆綁

本屆政府就八個教育範疇設專責小組研究,教協期望能真正專業領航,一改過去政府偏聽的態度,重視前線教師意見,為師生拆牆鬆綁,並捍衛教育專業。就學生龐大的學習壓力,政府應增加升學出路,重整惡性操練及競爭文化,加強輔導工作;教師方面,首要改善人手編制、釋放教師教學空間。同時必須維護本港社會的核心價值,課程修訂均須避免政治干預,讓教育回歸專業。

2. 重點教育項目

2.1 改善班師比,增加中小學編制,吸納合約教師

教育改革以來,教師工作量及難度倍增,但教師編制遠遠未能應付需要。一方面教師工作壓力超負荷,另一方面學校又需要以短期撥款聘用合約教師及教學助理,令年輕人長期無法在穩定環境下教學,影響教學質素。多年來,教育界一直要求將中小學的「班師比例」增加0.3(即每班增加0.3個教席),去年行政長官上任後,立即落實中小學增加班師比例0.1,令部分合約教師可以轉職常額,得到公平待遇,學生也能獲得更多老師的照顧,提升學習成效。

今年,雖然行政長官再增撥二十億教育經常性開支,但卻完全沒提及中小學班師比例的進一步改善。假若改善班師比例的步伐停滯,中小學生難以進一步獲得老師的更多關顧,高中增加選修科也受到限制。短期合約教師問題仍然持續,打擊年輕人投身教育的熱誠。教協認為,去年增加中小學班師比例0.1,絕對不能完全解決中小學教師編制不足的問題,因此必須持續增加班師比例至合理水平。

建議:

  • 未來每年持續落實改善中小學班師比例,直至達到目標的小學1:1.8,初中1:2,高中1:2.3的水平,讓學校有充足的教學人手,保障教學質素。同時讓更多優秀合約教師能夠轉任常額,獲得平等的專業發展機會。
  • 當局應檢討運用短期津貼造成的弊端,一些有利提升教學的津貼,應盡量轉為常額撥款,例如資訊科技統籌員等,讓學校可作長遠規劃,安心聘用教學人員。

2.2 落實教席全面學位化、檢討中小學及特殊學校人事編制和薪酬架構

目前中、小學及特殊教師持有學位的比例分別已達到99%、97%及97%,遠高於政府所訂定的學位教席比例,導致大量教師以非學位職級受聘,極不公平。教師職級全面學位化,早已是教育界的共識。現時無論是教師資歷、學校行政、政府財政等方面,都有足夠條件可以讓中小學及特殊學校「一步到位」實現全面學位化,以避免分階段實施帶來行政及人事管理上的困擾。

小學的中層職位一直不足,主任職位與班級數目而不是與教師數目掛鈎,現時每三班只有一個主任職位,根本未能滿足學校多方面如行政、教務、訓育、輔導、科目領導等需要,導致主任工作須由基層職位的教師長期擔任。而助理小學學位教師(APSM)原意是基層職位,但由於小學的中層職位不足,學校普遍把APSM視作中層管理職位,因而沒有盡用,窒礙學位化的步伐。

副校長職位方面,現時中小學最多只得兩個職位,小規模的學校更不設副校長職位,無法應付學校日常工作。

此外,小學校長及學位教師的資歷要求和職責雖然不下於中學同工,但薪酬水平均較中學為低。特殊學校校長除了要符合一般中小學校長的入職要求外,還須具備特殊教育訓練資格,但由於學校班數較少,在現行機制下往往只得到相當於中學副校長的職級,都是不合理的現象。

建議:

  • 中小學及特殊學校於下學年應全面取消學位教席上限,所有持學位資歷的教師都轉職學位教席。少數仍未持有學位的文憑教師,可繼續保有原有文憑職級,直至自然流失為止。
  • 增加小學中層職位的數目,與整體教師數目掛鈎,讓校內負責中層管理工作的老師,均可得到合理的職級待遇。
  • 所有學校(不論規模大小)均應設立副校長職位,規模大的學校應將副校長職位增至3個。
  • 盡快檢討及改善小學及特殊學校的校長、副校長、主任和教師職系的編制和薪酬架構,以符合其職位和工作性質。

2.3 完善學額規劃,制定中小學穩定措施

由於本地出生率的變動,以及雙非嬰兒的短暫效應,學生人口近年經歷劇烈的波動。當政府的應對措施不足,就會導致學界人心惶惶,亂象叢生。中學方面,經過多年人口下降後,升中學生數目開始回升,但要到2020學年才全面回穩。部分中學在自願優化班級結構計劃下,仍有裁員和調職壓力,假如今年沒有紓緩措施,學校需要歸還教席,人手將會更加緊絀。

小學方面,近年學生人口短暫激增,當局為了吸納新增學生,採取了加派、「大肚班」、「有時限學校」等過渡措施,這些行政措施,均對學校行政與教學帶來一定衝擊。隨著「零雙非」效應,小一學童人口預料從 2018/19學年的 65,700人高峰急劇回落至 2020/21 學年的55,700人,兩年間足足跌了一萬人。當局需要及早籌謀,推出針對性紓緩措施,特別要避免出現大規模縮班或裁減教師的情況。
此外,大部分小學雖然已實施小班教學,但有部分已推行小班制的學校要接受加派,須暫時轉回大班教學,無疑是很不理想的情況,亦有違政策原則。根據教育局資料,現時仍有兩至三成的小學因各種原因未推行小班教學,但當局未有定下確切的時間表,讓小學全面邁向小班。

建議:

  • 如中小學在2018/19學年,因各種原因須縮減常額教師編制(如中學的自願優化班級結構計劃、收生不足而縮班等),教育局應凍結縮減,直至班師比例改善政策完成為止。當局可以在小學實施類近似中學的「三保」措施,以穩定教師隊伍。
  • 隨著小學人口逐步回落,正是全面推行小班教學的適當時機,當局應定下時間表,讓所有學生都能享有小班教學的優勢。

2.4 關注學童身心健康,嚴格監察TSA慎防操練

近年學童學習壓力有增無減,學童疑因學業壓力而輕生的事件亦時有發生。教協去年曾進行學童壓力調查,發現學生一天平均至少七份功課,逾半教師認為學生功課量多,當中原因包括課程過於龐雜、操練和應試文化、TSA的操練等。過多的功課和操練導致休息和活動的時間受擠壓,以致學童的精神長期處於繃緊狀態。

建議:

  • 全面檢討課程的深廣度,改善小學全日制的實施情況,避免學童在沉重的課業壓力下,連基本休息遊戲的時間都被剝削,並加強家長教育,為學童締造顧及身心健康的學習環境。
  • 認真審視TSA的應考安排,取消讓學校自行選擇「全級應考」,或採取嚴格的監察程序,確保學校充分諮詢教師和家長的意見,並以問卷形式向前線教師及家長進行調查,了解校內的操練情況。

2.5 幼稚園增設兩名專責教師 落實真正免費幼兒教育

政府去年將「到校學前康復服務試驗計劃」恆常化,名額倍增至七千個。這計劃需要教師與到校專業團隊協作,並為個別幼兒調適課程,工作量不容輕視。政府稱為此改善人手比例至1:11,然而幼稚園師生比的中位數早於2014年已達此水平,幼師基本上仍沒有空堂,兼顧計劃倍感吃力,也影響計劃成效。此外,幼師以女性為主,學校承擔產假等支出相對較高,幼師放取產假或病假的壓力不少。

要提升婦女勞動力,首要締造有利環境,讓婦女兼顧家庭與工作。政府提出改善幼稚園規劃標準,增加全日制學額比例,但至今未見落實。本學年推行新資助計劃,全日及長全日制幼稚園只比半日制多三成及六成資助,結果這兩類幼稚園絕大部分需繳學費,有五區更連一間免費全日制幼稚園也沒有,剝削了家長的選擇。

建議:

  • 在現有教師編制之上增設兩名主任級別的教師,專責校本課程發展,以及支援到校學前康復服務和統籌校內的融合教育。並應展開規劃,進一步改善幼稚園師生比例,讓幼師有空堂備課等。另應就幼師病假及分娩假等向幼稚園提供代課津貼。
  • 盡快改善幼稚園規劃標準,逐步增加全日及/或長全日制學額,並提供全額單位成本資助,令各類幼稚園均可獲充足資源,也確保不同需要的家長有合適的服務。

2.6 改善融合教育及特殊學校的軟硬件配套

教育局正檢討加輔計劃及學習支援津貼等措施。業界認為,小學加輔計劃 (IRTP)的額外教師,能更有效跟進有特殊學習需要(SEN)的學生,不希望一刀切以津貼取代;而採用學習支援津貼的中小學,津貼上限約160萬,大概是58個第三層支援的SEN學生的津貼總和,但現時不少學校已取錄了過百名SEN學生,津貼上限變相剝削了學生應得的資源。而2013至2016學年間,第二、第三層支援和成績稍遜的學生增加29%,領取津貼上限的學校更增加了13倍,津貼上限令愈來愈多學校所得資源追不上SEN學生的實際需要。

特殊學校收錄有多重障礙的學生比例大增,但除了輕度智障、視障和群育學校的班額近年曾作改善,其他特殊學校的班額,五十多年從未檢討。此外,政府自2009學年起為特校生提供12年免費教育,惟延長學習年期而涉及的額外設施工程卻進度緩慢。截至今年4月,全港61所特殊學校,有25項工程仍只在開展階段。

建議:

  • 不應取消小學加輔計劃,讓學校按校本需要選擇資助模式;學習支援津貼應不設上限,可考慮在取錄SEN學生數量上作出一定限制,讓所有SEN學生均獲同等資助。
  • 中度/嚴重智障、肢體傷殘學校和聽障兒童學校,應每班減少2人;並加快特殊學校設施的落實時間表,為所有特殊學校提供所需的設施。

2.7 關注「漂流教師」處境,改善大專實任比例

漂流教師/流浪講師的問題在過去數年間惡化,愈來愈多學系聘請兼職講師教學。兼職講師職位不穩定,而且缺乏教學配套,他們很多連辦公室也沒有,令會見學生、準備教學等工作,只能於學校圖書館甚至飯堂進行,情況甚不理想。而且兼職講師因薪酬及工時不足,往往要奔走多間院校兼教,才足以維持生計。

教協同意部分科目較適合以兼職模式,聘用校外一些具實際經驗的專業人士任教,但現時兼職講師的數目及廣泛程度已經明顯超出合理範圍。個別學系只為減省成本,或讓教授可以專注研究而聘任兼職講師;這個做法對學生的學習甚為不利。

根據立法會所得數字,院校普遍有逾半教學人員是以合約制聘用,個別院校的合約比例更高逾七成半;另有過半數的學術人員也是以合約制聘用,情況甚不理想,不利吸引優秀人才在本港院校服務。

建議:

  • 教資會宜檢討撥款機制,避免兼職制度被濫用,以確保教學質素。
  • 各間院校應增加以實任制聘用教學人員,以肯定及挽留表現良好的教職員,為他們提供穩定的工作環境發展所長。

3. 其他建議

3.1 重建幼師信心,加快制訂幼師薪級表

特首明確承諾「確立幼師薪級表」,去年施政報告卻變質成探討「可行性」,並要收集長達三年數據,即2020年才展開研究。由於新資助模式採用中位薪酬資助,幼師學歷年資仍乏保障,令本學年幼師流失率創近年新高,反映薪級制度一拖再拖,令幼師對前景失去信心,流失率不減反加。

建議:

  • 加快研究工作,以保障幼師學歷年資為目標,探討各種可行方案,並確保諮詢渠道透明,讓不同持份者充分參與。研究完成後,應立即著手制訂幼師薪級表,避免拖延政策推行。

3.2 檢討中小學輔導服務 小學落實「1+1」

今年9月小學將推行「一校一社工」,惟方案未有重視輔導教師(SGT)的職能,資助只容許學校在社工與輔導教師之間二擇其一。但近年家庭環境多變,學生問題低齡化,若欠缺輔導教師與社工的分工與協作,難以發揮理想的輔導效能。而中學社工政策亦逾18年未有檢討,面對日益繁重的個案及輔導服務,難以追上實際需要。

建議:

  • 加強中小學輔導服務,小學落實「1+1」,即常額社工及SGT各一名,並保留原有輔導人員。中學亦應盡快展開社工輔導服務的檢討。

3.3 支持幼稚園兩校一社工為起步點

當局將推出「幼稚園社工服務先導計劃」,原訂人手比例為1 : 600,即每名社工服務四至五間幼稚園。經反映意見,當局承諾研究一名社工服務不多於兩間幼稚園。

建議:

  • 支持兩校一社工為起步點,較大或有需要的幼稚園應配置一名駐校社工;尊重聘有社工的幼稚園自行與社福機構「結龍」,以延續現存服務;若現存社工人手高於先導計劃標準,應容許繼續申請以恆常資助補足,避免服務倒退。

3.4 提升特教統籌主任 (SENCo) 的職級至主任級別

政府自17-18學年起,為全港公營中小學提供一個基本職級的教席,讓學校增設SENCo,但基本職級的教席難以發揮統籌全校融合教育的職能,亦未能反映教師需具備的資歷和經驗。同時,融合教育工作繁多,除了SENCo統籌,仍需多方面的專業支援、包括專業人員、培訓等的配合。

建議:

  • SENCo職級應提升至主任級別,小學為PSM,中學為SGM,並同時作出配套和培訓支援。

3.5 教育免受政治干預 回歸教育專業

過去多次課程改革,皆引起教育界政治干預的憂慮,包括中史科、通識科及基本法教育等。政府出版的多份基本法教材亦被批評偏頗和不準確。大專界方面,行政長官現擔任資助大學及部分院校的校監或監督,仍享有任命校董等的不同權利。各大專院校的《大學條例》對學術自由和院校自主的保障亦見不足。

建議:

  • 所有的課程改革必須經過全面諮詢,尊重前線教師的專業意見。
  • 修改《大學條例》,使行政長官出任大學校監僅為禮節性的安排而沒有實質權力。

3.6 支援職業高中及職業教育發展

現時學生只能在升讀中五時轉修應用學習科,不但影響學生的選科安排,更縮短了課程的學習時間和內容,減弱學生的學習成果。另一方面,高級文憑畢業生的就業前景一般較副學士清晰,對學生的就業有較大的保證。

建議:

  • 持續檢視及提升應用學習課程的認受性和質素,並讓學生可於中四開始修讀。
  • 加強對特色高中的支援。
  • 加強及支援高級文憑課程的發展,以提供誘因讓合適的副學士課程改組為高級文憑課程,為有志接受職業教育的畢業生提供升學途徑。

3.7 支援少數族裔學童的教育

為非華語學生而設的「中國語文課程第二語言學習架構」實施三年,惟政策仍缺乏明確實施指引、具體配套及支援,未能有效改善他們就學率比華語生低的問題。

建議:

  • 開設「中文作為第二語言」獨立課程(包括課程目標、教材、教學法及評估等),協助少數族裔學生提升中文水平;並在師訓及在職培訓上,為教師提供更多培訓課程,確保少數族裔學童有平等的教育機會。

3.8 加快校舍改善工程

現時全港有超過四分之三學校未符合現代建校標準,當中更有學校欠缺禮堂、圖書館等標準設施;為特殊學校進行改善工程的進度亦緩慢。學校缺乏基本教學設施,嚴重影響教學活動,學童無法在理想和平等的環境下學習。

建議:

  • 檢討提升校舍設施的實落時間表,並加強與學校溝通,協助不符現代標準的學校進行改善或研究擴校的可行性。
  • 善用土地資源,為設施低於標準但未能或只有限度受惠於學校改善工程的學校,加快重置安排。

3.9 檢討學生資助政策

不少大專學生需向政府貸款就學,畢業後往往要背負數以十萬計的學債,令初出茅廬的畢業生十分吃力。而在中、小學,現時學校課外活動眾多,部分開支例如購買樂器或參加遊學團等,對部分家庭來說是沉重負擔,甚至令清貧學生卻步。

建議:

  • 檢討專上學生貸款政策,例如減低利息、取消風險利率,以減少畢業生的負擔。
  • 加強對清貧學生參加課外活動的資助,確保他們有平等機會參與學習活動。

3.10 關注自資教育的未來發展

中學文憑試考生連年遞減,部分自資院校正面臨收生困難。現時政府亦就檢討自資專上教育進行的諮詢,包括檢討副學士課程的定位。

建議:

  • 全盤考慮如何發展及規劃自資專上教育,特別是要確保在學學生不會因學校的經營問題而沒法完成學業,同時保障教職員的合理權益。
  • 為自資教育發展提供適當支援,確保學生得到高質素的教育。

教協回應梁振英向鍾劍華及張達明發律師信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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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7日

全國政協副主席、前行政長官梁振英上周透過律師向本會監事、理工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助理教授鍾劍華及《立場新聞》發出律師信,並表示已入稟高等法院控告對方誹謗。及後,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透露,梁振英早於今年5月亦向張達明發出兩封律師信,指控對方誹謗,要求對方撤回其言論。

教協對梁振英的行為表示非常遺憾。教協認為梁振英作為具官職人士,多次指控公開批評和質疑他的學者、立法會議員及傳媒機構誹謗,甚至付諸法律行動,令人擔心此舉為打壓言論自由,並在社會製造寒蟬效應,令大眾噤聲。教協指出,政府官員的行為受到公眾監督,市民及傳媒均有權就官員的行為或言論提出質疑,具官職人士不應以法律程序對付異議聲音。

鍾劍華為大學教授和教協會員,教協獲悉鍾劍華已向守護公義基金尋求協助,守護公義基金亦已決定支持。教協一直致力為教師提供協助,提供因被迫害所需之利益及救濟、與會員職業有關之法律指導及援助,及促進民主政制的發展。本著以上宗旨及經詳細考慮實際情況,教協將繼續全力支持「守護公義基金」,並為其設立銀行專戶,接收捐款。「守護公義基金」由鄭宇碩教授、陳日君樞機及何秀蘭女士擔任信託人,教協會按照三位信託人的指示代管專戶內的資金。

教協就檢討自資專上教育專責小組諮詢文件遞交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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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9日

(致檢討自資專上教育專責小組)

檢討自資專上教育專責小組(專責小組)於六月公布諮詢文件,就自資專上教育的未來發展作出諮詢。就此,本會特此來函,就相關的議題表達意見。

受資助院校和自資院校在開辦自資課程方面的角色

2. 現時有不少的教資會資助院校皆有於大學本部或透過附屬院校,開辦自資的學士學位及副學位課程。坊間有不少聲音批評,這類課程利用資助大學龐大的資源及名氣招生,對其他完全獨立的自資院校做成不公平競爭。本會認為政府應該小心處理這個問題。

3. 例如早年香港教育學院爭取正名,因而按政府及教資會的要求,開辦了數個非師訓的自資學士學位課程;假如現時要求正名後的香港教育大學停辦該等課程,將會再一次做成混亂。而職業訓練局亦有開辦自資的學士學位及高級文憑課程,假如要求職訓局停辦相關課程或另外設立一間按《專上學院條例》(第320章)註冊的院校,相信也未必合適。政府有必要作全盤考慮,不宜操之過急,對學生及教師做成混亂。

4. 對獨立的自資院校,政府亦應該提供適當的政策及財政支援,以拉近兩者的
差距。在財政方面,雖然政府不宜為自資院校提供大量經常性的資助,以保持自資院校「自資」的性質;但政府應該為自資院校提供適當的一筆過資助,例如提供資金或貸款予學校興建校舍及宿舍、資助學校設立圖書館、協助需要昂貴器材的科目(例如醫護科目)購買器材等。政府亦需要保持對自資教育現有的支援,包括資助中學文憑試合資格的學生就讀自資學士學位、資助自資院校申請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的費用等。

5. 政府亦應該考慮設立制度,讓不同的自資及公立院校可以更善用資源。例如設立機制並負擔費用,讓自資院校的同學亦可以使用教資會資助院校的圖書館,甚至為自資院校及資助院校設立共同的跨院校借書網絡,支援自資院校學生學習。

對自資院校的規管

6. 現時自資專上院校是以《專上學院條例》(第320章)或《教育條例》(第279章)註冊。條例已經多年沒有修改及更新,已經追不上過去十多年自資專上教育的發展需要。專責小組建議對《專上學院條例》作出修訂,並讓現時跟據《教育條例》註冊的自資專上院校統一納入由經修訂的《專上學院條例》規管,本會表示同意。

7. 就專責小組建議制定政策,規定一些經過試辦期後發展仍遜於原來計劃的營辦機構需要取消註冊,本會同意政府應該懲處違規的院校,但對於取消註冊的懲罰應該要非常小心。例如近年中學文憑試的學生人數正在遞減,假如學校因而未能按原來計劃取錄目標數量的學生,也不一定代表學校的營運出現問題或質素欠佳。本會認為取消註冊是非常嚴重的懲罰,在當局決定取消註冊前,必需要有一個清晰而公平的制度,審視學校的運作情況及課程的質素,並且應設有上訴制度予學校有機會作出申述。假如有院校需要取消註冊,當局亦需要照顧在學學生和在職教職員的利益,確保學生可以完成學業和教職員的合理權益得到保障。

8. 我們亦重申對中學文憑試考生人數減少,導致自資課程出現收生困難的情況表示關注。本會促請政府密切留意因學生人數減少而對自資院校做成的影響,及早制定合適的政策,保障師生的利益。

對學生的資助

9. 部分自資學位的學費高昂,對學生做成沉重的經濟負擔。現時政府給予文憑試成績合資格並就讀指定自資全日制學士學位課程的同學每年$30,800的學費資助,本會認為此項政策有助減輕學生的經濟負擔。本會希望政府考慮進一步擴大政策的涵蓋範圍,例如擴展至支援副學位的同學。

10. 至於「指定專業/界別課程資助計劃」,本會亦認為政府應考慮將計劃擴展至包含更多不同類別的課程。

副學士課程的定位

11. 副學士的課程較側重通識內容,專業知識的內容不及高級文憑課程的多。正如專責小組在諮詢文件中所述,高級文憑畢業生的就業保障一般較副學士畢業生更大。儘管如此,本會亦同意專責小組指副學士仍然能夠在副學位課程中扮演一定的角色,特別是為在文憑試中成績未如理想的同學提供「第二次機會」,因此本會認為政府不需要一刀切取消副學士資歷,並可以為院校提供誘因,鼓勵他們將合適的副學士課程轉型成為高級文憑課程(特別是與專門知識及技能有關的課程)。本會亦同意高級文憑及副學士課程應該有更清晰的定位和分工,令兩者有明確的區分和令學生報讀課程時有更清晰的期望。

近三成教師有中度嚴重以上抑鬱徵狀 須加強教學支援 2018香港教師工作壓力問卷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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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2018年9月2日

教協及香港心理學會臨床心理學組

>> 新聞稿全文 附錄

背景

過去十年政府在教育方面推行不少重大的政策,例如校本管理、中學文憑試和融合教育,令教育生態變得極複雜,各持分者在身心上需面對不同的挑戰。教協一直關注香港教師工作壓力與精神健康的狀況,最近聯同香港心理學會臨床心理學組就有關方面進行問卷調查,本報告將以調查結果數據作分析。

(一) 調查結果重點摘要:

  1. 81.2%教師認為自己面對的工作壓力程度達頗大或極大級別。
  2. 29.2%教師出現中度或以上程度抑鬱症徵狀。
  3. 每周高時愈長的教師,所感受到的工作壓力愈大,當每周工時達55小時或以上,教師出現抑鬱症徵狀的情況愈為顯著;有51.9%教師的每周工時達56小時或以上,有31.7%教師的每周工時達60小時或以上,有10.6%教師的每周工時則達70小時或以上。
  4. 最多教師認為帶來巨大工作壓力的首四項來源:教學工作、學校監察及跟進教師工作表現的手法、學校的行政工作(如監督工程項目、跟進學生的資助申請),有一半以上教師認為此四項工作帶來頗大或極大的工作壓力。
  5. 不少教師認為,要關顧學生的學習需要,並同時應付教育局及個別辦學團體和學校法團校董會每年的新政策(例如E-learning 、STEM等),實令他們疲於奔命。教學和關顧學生應是教師的本職,但不少時候都因有其他雜務而令他們未能專注於教學工作,這種拉扯的狀況,加添教師莫大的壓力。他們認為教育局有實際需要在中學推行小班教學,釋放教師教學空間,讓每名學生都得到足夠的關顧。
  6. 不少教師認為學校管理層訂立的目標經常脫離學生的實際能力,例如要求學生DSE的成績或增值於短時間內大幅提升、要求教師帶領學生參加校外比賽時均要得獎,並以此為指標來釐訂教師的工作表現評級;教師不但認為難以達到這些缺乏基礎的期望,甚至有被迫成為壓迫學生共犯的感覺。亦有多名教師提及,學校管理很多時在未有深思熟慮下發出工作指令,指令也欠清晰,不時出現政策朝令夕改的情況,令教師無所適從。
  7. 不少教師指出教育局在增撥現金津貼時,往往未有相應地在學校增加人手,導致學校為了申請相關津貼及在使用津貼後向教育局作出滙報時,教師經常要處理額外的評估工作及填寫大量表格,蠶食了本來可用於與學生相處的時間。亦有教師表示,他們經常要在學校進行缺乏效率的會議,而會議上鮮有真正專業交流的機會,大部份時間都是管理層在向教師訓話,他們認為這種會議不單虛耗光陰,更是打擊士氣。多名教師指出,他們不明白為何現時大部份的工作時間都不是直接用在學生身上,而是用於處理文書和會議上;事實上,他們更願意把精神和時間能夠投放於與學生的相處。
  8. 年輕教師出現抑鬱症病徵的比例較高,其中原因包括與就業前景有關。
  9. 教師的減壓方法最普遍為社交支援(包括與家人、同事及朋友傾訴)、購物及做運動。
  10. 有使用減壓方法的教師普遍的抑鬱症徵狀較輕,使用多種減壓方法有助減輕出現抑鬱症徵狀的情況。
  11. 雖然有近3成教師出現中度或以上程度抑鬱症徵狀,但只有10.5%教師會尋求專業意見。

 

(二) 總結及建議:

教師面對巨大工作壓力是不爭的事實,除了政府需要制訂政策及增加支援措施,從源頭減低工作壓力,正視已被逐漸扭曲的教育生態,減低現時教育環境對精神健康所帶來的威脅外,學校及教師個人也可以不同方式支援及維護教師的精神健康,以下為相關的建議。

1. 教育局政策層面

1.2 增加班師比,讓教師有穩定的教學工作環境,前線教師亦可得到較充裕的時間及精神關顧學生;
1.3 加快識別有特殊學習需要的學生,為正在輪候的個案彈性安排額外人手支援,以減少教師需處理非其專業的額外跟進工作,亦避免學生因識別需時而得不到應有的支援;增加特殊學習需要統籌老師的人手及資源,以確保已識別的學生獲得足夠支援;
1.4 加強幼稚園對有特殊學習需要學生的支援,特別是人手支援,妥善處理特殊學習需要學生銜接上小一的情況;
1.5 除了為教師提供有關有特殊學習需要學生的教學培訓外,鑒於教師在這方面的工作上亦面對不少壓力,建議教育局考慮為學校教師設立情緒支援服務,令教師在教學上遇到相關困難和壓力時能獲得適切的幫助;
1.6 於學校加設行政主任及其他專職人員處理非教學工作(如招標、工程監督、為學生申請不同資助等),讓教師回歸專業,專注教學。教師可騰出空間關顧學生,而非本沒倒置,犧牲與學生相處的時間來完成非教師職責的工作;
1.7 以公務員的工作表現評核機制為藍本,要求各學校須設立明確的考績機制及上訴程序。校方及教師在溝通後訂立雙方均接納可衡量的指標及合理目標,以便進行評估,評核人在評分時應在報告內具體說明作出相關評分的理據,以便受核者得知自己的不足和長處。觀課、查簿及其他跟進評核亦應按以上原則辦理,並在每次考績後將報告副本適時向受評核的教師及校長發放;
1.8 確保學校按照教育局《資助則例》和《學校行政手冊》的指引,向有需要的教師提供適當的支援和指導,讓他們可於合理時間內改善表現。支援措施須與教師的不足處相應,向教師提供改善建議時須清晰和具體;
1.9 政府須推動尊重教師專業自主和維護教師享有「工作與生活平衡」(work-life balance),讓教師有空間保持其教學質量與身心健康。

2 學校管理層面

2.2 善用政府給予學校的資源,以常額教席聘請教師,避免將常額教席合約化作為人事管理的手段。穩定的教席能有效減低教師因就業前景不明而產生的不安及焦慮;
2.3 根據《學校行政手冊》為工作表現稍遜的教師提供支援和指導,以協助教師進步及達至學校期望,給予空間讓教師改進;
2.4 辦學團體或學校法團校董會宜考慮為教師設立情緒支援服務,教師在教學上遇到相關困難和壓力,甚至出現情緒困擾時能獲得適切的幫助。

3 教師個人層面

3.2 在日常生活中建立適合自己的壓力管理策略和方法,例如與朋友傾訴或進行有益身心的運動等,養成維持自己精神健康的好習慣;
3.3 在面對壓力時多留意自己的情緒變化,以正面思維去面對工作上的挑戰;
3.4 遇到教學上的困難時,多與同事和學校管理層保持溝通,集思廣益,主動尋求支援和協助;
3.5 當意識到自己已到承受工作壓力的臨界點時,適時尋求專業意見和協助,避免陷入因壓力而導致負面情緒反覆出現的惡性循環裡。

升學機會嚴重不公?必須盡快正視解決! 關於大學「非聯招」問題的事實與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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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議員(教育界)葉建源
新聞稿 2018年9月4日

前言

教育制度的社會使命之一,是不論貧富,發揮每個人的才華,促進社會流動,減少跨代貧窮。過去,香港的教育制度雖然有不少流弊,但在促進社會公平方面卻非常成功,公開考試的特點是人人機會均等,大學的甄選標準建基於個人的才華與努力,大量來自基層的人才考上大學,最終成為社會各方面的翹楚,推動社會前進。

然而,情況似乎已經出現極大的轉變。目前,香港本地學生升讀八所教資會資助的大學,主要是憑「香港中學文憑試」成績通過「聯招」制度報考;但越來越多本地學生選擇參加非本地課程考試,然後再通過「非聯招」制度報考本地大學。由於修讀這類非本地課程考試的學費高昂,基層學生入讀的機會極低,因此往往被視為中上階層學生的另類出路。

我們發現,這些非本地課程考試考取高分成績遠比香港中學文憑試的寬鬆和容易,同樣是本地生,在個別非本地課程考試中取得最高等級的人數比例,比在香港中學文憑試中取得最高等級的人數比例,竟多出18.5倍!由於各院校並未有清晰透明的成績換算公式,我們擔心,現時做法並不符合「擇優取錄」的精神和原則,帶來嚴重的社會不公平,不但衝擊香港公開考試和收生制度,甚至可能帶來社會不安定。

我們明白也尊重大學校政自主,無意介入各院校收生的具體做法。不過,我們相信大學收生政策影響極大,公眾有理由要求大學收生政策符合社會公平原則,並且有足夠的透明度,令社會公平得以彰顯。我們認為,當局和各院校必須正視目前大學收生制度之中可能存在的不公平因素,盡快尋求解決的替代方案。

甲、背景

1. 自1990年起,香港各公營大學採用「大學聯合招生辦法」(Joint University Programmes Admissions System, JUPAS聯招)統一收生,以取代各大學自行招生的舊有辦法,為學生報讀大學提供公平而便利的制度。「聯招」制度錄取參加「香港中學文憑試」(HKDSE)的本地考生。

2. 與此同時,各大學也可以直接取錄其他學生,統稱為「非聯招」,當中主要包括:

  • 就讀副學位課程的本地生
  • 以非本地課程考試成績報考(例如英國「普通教育文憑高級程度會考課程」GCE Advanced Level, GCE-AL、「國際預科文憑」International Baccalaureate, IB等)的學生(包括本地生和外地生)

據悉教資會對各院校錄取「非聯招」本地生數量有指引,不應超過各校整體本地生的20%。但這是就全校的總數而言,個別學系和課程的「非聯招」本地生數量並無指引。(大學取錄外地的本科一年級生則有明確的限額,本報告不贅。)

3. 過去本地學生參加非本地課程考試,主要目的為報考外地大學。不過,近年有不少本地學生憑非本地課程考試成績報讀本地大學,人數有上升的趨勢。而且,我們發現不少受歡迎和收生分數較高的學科錄取「非聯招」本地生的人數比例,遠超「聯招」本地生的比例。早在2014年1月8日,我在立法會提出質詢,並在2月以「別讓『非聯招』成少數人升讀大學捷徑」為題公開發表評論 。

4. 2018年8月6日聯招放榜,香港大學內外全科醫學士課程的收生結果引起了社會極大反響。事緣港大校方曾在2013年公開承諾預留至少75%學額給聯招入學的學生,以增加本地生向上流的機會,但今年遠遠未能達到此一預期目標,令人更加關注「非聯招」學生入讀醫科等熱門學科的比例是否過高。

5. 我們更關心整個制度的問題。有人認為這僅僅是大學收生「擇優取錄」的結果,但我們發現,在香港中學文憑試考獲優越成績的難度,遠遠高於其他非本地課程考試。我們擔心聯招本地生在本港大學收生制度中,其實受到不公平的對待。

乙、非聯招收生制度問題

一、現象:熱門學科錄取「非聯招」本地生比例偏高

6. 現時本地八大資助院校取錄的15,000個本地學生之中,聯招生佔八成多,而持有兩個非本地課程考試資格通過「非聯招」生則只佔5%左右,詳見表一。

表一:2017年資助第一年學士學位課程的本地生來源(人數及所佔百分比)

教資會核准本地生人數指標 經聯招取錄的本地學生 經「非聯招」取錄的本地學生
普通敎育高級證書文憑
GCE-AL
國際預科文憑
IBDP
持有兩個主要非本地課程資格者合計 (C)+(D) 副學位學歷 其他 「非聯招」合計 (C)+(D)+(F)+(G)
(A) (B) (B)/(A) (C) (C)/(A) (D) (D)/(A) (E) (E)/(A) (F) (G) (H) (H)/(A)
15,000 12,336 82.2% 254 1.7% 537 3.6% 791 5.3% 1326 547 2664 17.8%

資料來源:立法會書面質詢回覆葉建源議員提問(2018年7月4日)
註:非本地課程資格並不限於GCE-AL和IBDP兩個考試,但以這兩項考試的人數佔大多數。

7. 問題是,多個受歡迎和收生分數較高的學科所取錄的一年級生之中,持非本地課程考試資格的「非聯招」本地生的比例甚高。這些學科主要集中在國際商業、醫學、法律、建築、牙醫等領域。以2017/18學年為例,取錄持非本地課程考試資格的「非聯招」本地生人數比例最高的三個課程分別為46.2%、43.5%和39.5%。

8. 持非本地課程考試資格的「非聯招」生只佔全部本地生5%左右,但在一些熱門學科中所佔的比例卻高達三成至五成,完全不符比例!

二、制度上可能存在令院校錄取較多「非聯招」本地生的誘因

9. 有負責人聲稱各大學收生完全是「擇優取錄」,但我們從不少知情人士口中得知,院校錄取較多「非聯招」本地生,可能存在制度上的誘因。因為非聯招收生是不需要公布分數的,但每年聯招辦事處都會公布所有聯招課程的收生成績統計數據,包括中位數等等,以供日後的文憑試考生選擇課程時參考。由於要公布聯招收生分數,會否造成一定誘因,使院校之間為了競爭以至學系的聲譽,而限量並只收取較高分的聯招本地生呢?嶺南大學學者葉蔭聰在今年五月撰文指出:「有高層催迫學系多招收非聯招(Non-JUPAS)學生,減少聯招新生數目,因為前者沒有DSE成績可以計算,少一些聯招生進來,間接令招進來的DSE學生平均成績上升。」 而港大梁卓偉教授也曾於2014年公開說過:如果取錄較少聯招學生,例如只取錄10個「狀元」,便能夠立即把學系的平均收生績分拉高,登上大學課程排行榜較高的位置 。

10. 我們不能排除上述誘因的存在。倘誘因確實存在,其影響是惡劣的,不但損害社會公平,也遠離「擇優取錄」的原則和目標,當局應設法移除這個制度上的誘因。不過我們必須強調,各院校和課程有各自的特色,不能一概而論,目前也沒有證據顯示個別院校或課程是出於這個原因而減少取錄聯招生。

三、缺乏不同考試之間的成績換算制度

11. 過去聯招是主流,「非聯招」只是少數,因此各院校各自訂定「非聯招」的準則,對於香港中學文憑試和其他非本地課程考試成績之間如何換算,也沒有統一的標準。然而,情況現已大不相同。本地生考取非本地課程考試成績報讀本地大學的數量大大增加,入讀熱門課程的比例遠超本地生的現象更令人關注。如何公平地對待不同考試的成績,惹人關注。

12. 當局在2018年7月回覆我在立法會提出書面質詢時指出:「大學會從多方面評核申請人,包括他們的學歷、成績、面試表現、個人品質、非學術成就、個人興趣和經歷,以及報讀課程的選擇優次等……本局了解各大學並沒有採用任何公式,換算和比較不同學歷和非學術成就。」 由於沒有客觀的換算公式,整個甄選過程便可能受主觀的喜好影響。

13. 這方面我們可參考外國經驗,澳洲、加拿大、美國、英國等熱門的留學國家都需要處理來自世界各地使用不同考試成績報考大學的申請。以英國為例,其全國大學的統一收生機構「大學及院校招生事務處」(University & College Admission Services, UCAS)又被稱為「英國聯招」,它開發了一個稱為UCAS Tariff的換算制度。

14. 由表二可見,「英國聯招」對香港中學文憑試成績是相當看重的。三個考試各有六至七個等級(不計U級),其最高等級同樣可換算為56分,但第二最高等級以下則大大不同。DSE的第二個等級(5*級)換算的分數為52分,高於GCE-AL(A級)及IBDP(H6級)的48分。第三最高等級的差別更大,DSE(5級)換算為48分,英國GCE-AL(B級)只是40分,IBDP(H5級)更只有32分!

表二:英國「大學及院校招生事務處」計分法(UCAS Tariff

香港中學文憑試
HKDSE
普通教育高級程度程書
GCE-AL
國際文憑大學預科課程
IBDP
換算分數 等級 等級 等級*
56 5** A* H7
52 5*
48 5 A H6
44
40 B
36
32 4 C H5
28
24 D H4
20
16 3 E

註:HKDSE最低只計算3;GCE-AL最低只計算E
IB最低換級數為H3級,計算作12分
資料來源:UCAS:https://www.ucas.com/file/63536/download?token=lKi4qZse

四、非本地課程考試遠比香港文憑試容易取得高分

15. 不同考試有不同考核內容和要求,何者較佳,屬主觀評論,我們無意比較其高下。過去一直有家長認為DSE難考,因而讓子女中途轉而報考IB或GCE-AL之類的非本地課程考試,認為可輕易獲得高分,也就容易考進大學的熱門課程。

16. 考試難度不一,則是客觀的事實。根據各公開考試官方網頁的資料,以2017年的成績分布為例,香港的中學文憑試 (HKDSE) 只有1.3%考生獲得最高等級(5**),但英國的普通教育文憑高級程度會考課程(GCE-AL)考獲最高等級的考生多達8.3%,國際文憑大學預科課程(IBDP)則為7.7%,約為DSE的比例的6倍!如以最高三個等級計算,DSE考生累計只略多於一成,而另兩個考試則已超過五成!

17. 我們再向國際文憑組織(IBO)索取IBDP香港區考生的成績。好消息是,香港學生成績大大優於國際水平;而壞消息是,不同考試之間獲高分的比例進一步拉大差距。IBDP香港考生考獲最高等級的高達24.1%,為DSE獲最高等級考生的18.5倍!

表三:2017年三個考試的成績分布

香港中學文憑試 英國普通教育文憑 國際文憑大學預科課程
IBDP#
HKDSE# 高級程度會考課程
GCE-AL# 全球考生 本港考生
等級 考生百分比累計 等級 考生百分比累計 等級 考生百分比累計 等級 考生百分比累計
5** 1.3% A* 8.3% H7 7.7% H 7 24.1%
5*或以上 5.1% A或以上 26.3% H 6或以上 29.0% H 6或以上 62.0%
5 或以上 12.6% B或以上 53.1% H 5或以上 57.2% H 5或以上 86.6%
4 或以上 35.6% C或以上 77.4% H 4或以上 80.9% H 4或以上 96.2%
3 或以上 61.3% D或以上 92.0% H 3或以上 94.0% H 3或以上 99.4%
2 或以上 84.7% E或以上 97.9% H 2或以上 99.3% H 2或以上 100%
1 或以上 95.3% U或以上 100% H 1或以上 100% H 1或以上
U 或以上 100%

#  HKDSE計算日校考生的甲類學科成績;GCE-AL計算全英國考生所有科目成績;IBDP計算課程內6個組別的所有科目成績
資料來源:
1)考評局:https://goo.gl/68siQ8
2)國際文憑組織:https://goo.gl/dfvZoN;本港考生數據由國際文憑組織向葉建源議員辦事處提供
3)英國Joint Council for Qualifications:https://goo.gl/3qRXWZ

丙、總結和建議

18. 根據表二和表三的事實,我們可以獲得以下結論:

  1. 英國UCAS計分法顯示,英國高等教育界認為香港中學文憑試的等級,優於另外兩個非本地課程考試的相同等級;而另外兩個非本地課程考試獲得高分的比例,遠遠超過香港中學文憑試。假設英國高教界的意見有一定參考價值的話,就說明三個考試的成績等級完全不能直接比較。按「擇優取錄」的原則,大學在收生時應該作大幅的調整,或下調兩個非本地課程考試的成績,或上調香港中學文憑試的成績,兩者才可在相等水平上進行比較。
  2. 目前香港高等院校並沒有一套像英國UCAS Tariff的換算工具,各學系和課程負責人自行決定用什麼標準收生,在比較幾個考試成績的時候可能流於主觀。我們接觸過的一些院校或課程負責人,並沒有人意識到三個考試之間的巨大差距。雖然我們目前接觸到的範圍有限,但已足以令我們擔心,個別學系和課程在招生時對持非本地課程資格的本地生採取了過於寬鬆的處理,以致可能大大地削弱了聯招生的成功機會。
  3. 由於參加兩個海外考試的本地生往往需要繳付較高昂的學費,收生偏差勢將有利於富裕階層,影響社會流動,削弱基層學生入讀熱門課程的機會,形成嚴重的社會不公平。

19. 我們認為,這是非常嚴峻的教育公平問題。我們明白,公開上述數據,可能令部分家長和學生對非本地課程更趨之若鶩,對香港整個考試和收生制度帶來巨大的衝擊。但我們更相信,要解決社會的不公平,首先必須正視問題。我們呼籲政府當局和各間院校,盡快商議和解決這個重大的難題,令來年參加文憑試的學生得到公平的升學機會,安心應考。我們提出兩項建議:

20. 建議一:增加透明度 公布課程招收聯招生比例
針對上文第10段提出的制度上可能出現的流弊,我們建議,大學聯招處在公布不同院校課程時,除了現時提供的收生成績中位數、平均數、最低分數等資料,亦應標明不同課程取錄本地聯招生的比例,以確保學生、家長、公眾得以整全地認識學系的收生情況,亦減少院校或學系之間為了提升聲譽,以減收「聯招生」來凸顯收取高分數數據的誘因。

21. 建議二:改革大學收生制度,確保公平
我們謹提出幾個不成熟的改革方向,拋磚引玉,請當局和各有關院校考慮:

  1. 考慮設立公平、公開、透明的考試分數換算機制
    仿照英國的UCAS Tariff製訂香港的考試分數換算機制。我們強調,並不建議照搬英國制度來香港,必須考慮香港的實際情況。
    這是很理想的做法,缺點是難以取得共識,製訂的時間過長,無法解決即時的困難。
  2. 考慮以相同的百分比公平對待不同考試的考生
    在沒有換算機制的情況下,各院校和招生負責人也可考慮平等地對待各個考試,例如取錄範圍是文憑試最高分的10%,便以同樣的10%取錄非本地課程考試的報考者。
    這是較可行的辦法,但由於各考試的等級相差頗遠,互不吻合,技術上可能要克服一些難題。
  3. 考慮為非聯招中持非本地課程考試成績的本地生設人數或比例上限
    這是完全不同的方向和考慮。理由是因為非本地課程和考試是為了銜接其他非本地高等教育課程的,其課程設計原意與本地課程有別,明顯地較缺乏本地公民質素和語言等等的培養。本地生修讀這類課程後通過「非聯招」制度進入本地的大學,是否應該大行其道呢?
    據我們了解,現時院校錄取「非聯招」本地生數量時,以不超過各校整體本地生20%為指標,這個方向是把全校的指標變成每一個課程的指標。

22. 為免情況惡化,教育局、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香港考試及評核局(考評局)、大學聯招處以及各錄取非本地課程考試考生數量較多的大學,應立即共同商討、檢視現時收生政策,制定措施,確保大學收生制度以文憑試為主,使本地考生享有公平公正的入學機會。

鳴謝

謹向多位曾經向我們提供意見和協助的朋友衷心致謝,他們包括現任及退休中學校長、老師、大學學者、本地和非本地課程教育機構等等。

【附表A】 2017/18學年聯招學生比例較低的課程


教協對「教師專業發展專責小組」諮詢文件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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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

教師學位化:中小學應同時「一步到位」 分階段實施弊多於利

  1. 教師職級全面學位化早已是教育界的共識,目前中小學教師持有學位的比例分別已達到99%及97%,遠高於政府所訂定的學位教席比例,導致大量教師以非學位職級受聘,極不公平。諮詢文件表示:「專責小組建議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全面落實教師職位學位化」。教協認為,現時無論是教師的資歷、學校行政、政府財政狀況,都已有充足條件可以全面落實學位化。
  2. 中學方面,一次過調高15%學位教席以實現全面學位化,相信並無異議。小學方面,我們留意到早前有部分意見主張分階段實施,理由是小學將助理小學學位教師(APSM)視作中層職位,若將文憑教師(CM)全面轉為APSM,擔心會影響學校人事安排,因而建議分階段提高比例,讓學校有時間作部署。教協並不認同上述觀點。
  3. 首先,APSM原本只是基層的教師職位,但由於小學的中層職位不足,才把APSM視作文憑教師的晉升職位,學校因而沒有盡用空缺。這本來就不是正常的安排,以壓低整體教師待遇來製造「升職位」,方法並不可取。若以此為由反對「一步到位」,只會延續不合理的政策,拖延全面學位化的步伐。其實,分階段提高學位上限,學校仍然要處理教師轉職優次的問題,帶來不必要的困擾。理想的做法,是將中小學教席全面學位化的同時,增加小學中層管理職位,改善職級架構,徹底理順歷史遺留的問題。

改善中層管理職位架構

  1. 小學的中層職位不足,源於主任職位數目與班級數目(而非教師數目)掛鈎,現時每三班只有一個主任職位,根本未能滿足學校多方面如行政、教務、訓育、輔導、科目領導等中層領導的需要,導致主任工作須由基層職位的教師長期擔任。
  2. 諮詢文件第33段雖然有提及「建議改善小學中層管理人手」,但未有提及計算人手的方式。與此同時,文件第35段建議因應班師比增加1,為中學提供相應的晉升職位,也沒有處理小學的情況。假如不改變現行的計算機制,即使小學改善了班師比,主任數目也不會相應增加,這種不合理現象需要糾正。
  3. 事實上,由於目前小學普遍都將所有學位教席都當作「升職位」,實際獲得學位教席的人數遠低於學位教席數目。根據教育局數字,2017/18年度實際擁有學位教席的公營小學老師約佔整體教師44%,這個數字可以作為推算小學對中層管理職位需求的參考。相對於中學每12名教師有5個「升職位」(42%),兩者比例大致相若。教協認為,小學也可以參照中學的安排,從而增加中層職位,讓校內負責中層管理工作的老師,均得到合理的職級待遇。總言之,增加學位教席須同時增加足夠的小學主任職位,避免為學校帶來不必要的人事管理難題。
  4. 在副校長方面,現時不論中小學,副校長職位最多只得兩個,但現時學校行政、教學及成長輔導的工作日益繁重,兩個副校長職位未能應付學校日常工作。另一方面,小規模的學校卻不設副校長職位,令這些學校的管理行政工作人手更緊絀。
  5. 此外,一直以來優秀教師若獲得晉升,都需要負擔行政管理工作,對於希望專注於教學的教師而言並不理想。我們同意專責小組的建議,提供主任職位予教學表現卓越的教師,讓他們可以發揮潛能。學校管理層級的定位,亦可以由過往以行政為主,變為行政與教學並重。

理順中小學差異,兼顧特殊學校處境

  1. 過往,中學及小學同工有不同的資歷要求,也有不同的晉升階梯。按照政府以往的職業分類,中學校長及教師歸類為「專業人員」,小學校長及教師則被歸類為「輔助專業人員」,但隨著社會對教師的要求不斷提高,現時小學同工的資歷要求已不下於中學同工,再將小學校長及教師視為「輔助專業人員」實在不合時宜。因此,對於中小學的職級架構及待遇差異,當局須作全面檢討。
  2. 中小學的差異,在特殊學校環境下顯得更不合理。特殊學校一般分為小學部及中學部,在實際教學上,教師往往要兩邊調動,但職級只能按照普通中學或小學處理,令學校的人事安排非常困擾。當局宜藉此機會一併理順。此外,特殊學校校長除了要符合一般中小學校長的入職要求外,還須具備特殊教育訓練資格,但由於學校班數較少,在現行機制下往往只得到相當於中學副校長的職級,都是不合理的現象。
  3. 在教育日益專業化的今天,不論小學、中學或特殊學校,教師和校長都各有專精,受過不同的專業訓練,面對的挑戰、工作的難度都各有不同,不宜只以學科內容的深淺來衡量職級高低。不同的教育範疇都需要挽留和吸引人才,當局應為所有學校及教師締造公平的專業發展機會。

正視合約教師問題 增加常額教席

  1. 由於中小學常額職位不足,學校利用現金津貼聘請合約教師,導致近年有大量教師以短期合約(通常為期一年)受聘。這些合約教師以年輕人為主,擁有良好資歷,但即使表現優秀也難以獲得穩定教席。根據教育局數字,2017/18學年全港中小學合約教師(包括非編制教師及以有時限合約聘請的常額教師)共5,800人,佔全港中小學教師13%。這數字還未包括部分擁有教師資歷並負擔實際教學工作,但只能以「副教師」、「助理教師」或「教學助理」等名義聘請的同工。遺憾是這次諮詢文件未有觸及改善整體班師比的問題,對於合約教師的處境也未有著墨。
  2. 由於年輕教師普遍只能以合約教席入職,而合約職位的待遇、穩定性及專業發展前景皆欠缺保障,換言之,整個教育專業的實質入職待遇已大大降低,令有意投身教育的優秀年輕人卻步。一方面,教席全面學位化逐步消除對文憑教師的不公,但另一方面合約教師亦形成了另一種結構性不公,對於整體教學環境以至教師專業的長遠發展都非常不利。
  3. 多年來,教育界一直要求將中小學的「班師比例」增加0.3(即每班增加0.3個教席),去年行政長官上任後,立即落實中小學增加班師比例0.1,令部分合約教師可以轉職常額,得到公平待遇,學生也能獲得更多老師的照顧,提升學習成效。今年,雖然行政長官再增撥二十億教育經常性開支,但卻完全沒提及中小學班師比例的進一步改善。假若改善班師比例的步伐停滯,中小學生難以進一步獲得老師的更多關顧,高中增加選修科也受到限制。短期合約教師問題仍然持續,打擊年輕人投身教育的熱誠。教協認為,去年增加中小學班師比例0.1,絕對不能完全解決中小學教師編制不足的問題,因此必須持續增加班師比例至合理水平。

 

  1. 綜合以上所述,教協建議:
  • 立即同步推行中學、小學及特殊學校教師全面學位化,讓所有持有學位資歷的教師都以學位教師職位聘任,消除教師之間的不公平對待。少數仍未持有學位的文憑教師,可繼續保有原有文憑職級,直至自然流失為止。
  • 增加小學中層職位的數目,參照中學做法,將中層管理職位數目與整體教師數目掛鈎。讓校內負責中層管理工作的老師,均可得到合理的職級待遇。
  • 增加中小學副校長職位,所有學校(不論規模大小)均應設有副校長,規模大的學校應將副校長職位增至3個。
  • 檢討及改善小學及特殊學校的校長、副校長、主任和教師職系的編制和薪酬架構,以符合其職位和工作性質。
  • 增加中層職位的種類,行政與教學並重,為不同專長的優秀教師提供晉升階梯。
  • 未來每年均應持續落實改善中小學班師比例,直至目標的小學1:1.8,初中1:2.0,高中1:2.3的水平。讓學校有充足的教學人手,保障教學質素。同時讓更多優秀合約教師能夠轉任常額,獲得平等的專業發展機會。
  • 檢討運用短期津貼造成的弊端,一些有利提升教學的津貼,應盡量轉為常額撥款,讓學校可作長遠規劃,安心聘用教學人員。

 

 

 

[完]

教協發起籌款支援鍾劍華法律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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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2018年9月9日

前行政長官梁振英早前透過律師向本會監事、香港理工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助理教授鍾劍華博士及《立場新聞》發出律師信,並表示已入稟高等法院控告對方誹謗。教協今日宣佈,為鍾劍華設立「支援鍾劍華捍衛言論自由專戶」,發起籌款。由即日起至10月31日,公眾可以把捐款存入恒生銀行戶口:385-685490-001(戶口名稱:香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此外,教協亦將於9月12日(星期二)下午起於旺角及銅鑼灣會所設立籌款箱,並會在本周內呼籲各校會員代表在所屬學校收集教師捐款。

是次籌款收集的款項,將用於支援鍾劍華處理是次法律訴訟所涉開支,款項的運用及安排將由教協及鍾劍華共同決定。 如日後有剩餘款項,亦將由教協及鍾劍華商討後共同決定如何處理,撥予相關用途基金或其他慈善團體。

此外,早前不少公眾透過守護公義基金捐款支持鍾劍華博士,守護公義基金自決定支援鍾劍華案後,至今籌得約40萬元。守護公義基金仍正進行籌款,以支付DQ案、佔中九人案及其他重大政治檢控案等費用。

教協一直致力為教師提供協助,提供因被迫害所需之利益及救濟、與會員職業有關之法律指導及援助,及促進民主政制的發展。教協本著以上宗旨,決定全力協助鍾劍華和支持守護公義基金。

教協向「家校合作及家長教育專責小組」提交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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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2日

家長在子女成長和學習方面擔當著十分重要的角色,推行家長教育和家校合作措施,能協助家長改善家庭生活及育兒方法,同時鼓勵家長和學校相互合作,從而幫助學生達致全人發展。「家校合作及家長教育專責小組」(專責小組)於七月發表了初步建議,當中就加強家長教育、減少競爭文化、支援家校合作等議題,提出了具體方向和策略。教協特就此提交意見書,向專責小組提出相關建議。

1. 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童家長提供家長教育

近年,有特殊教育需要(SEN)的學童數目大幅上升,為SEN學童的家長提供家長教育的需求亦與日俱增。是次諮詢文件中建議為這些學童的家長提供家長教育,但並未提及具體的課程內容或安排。根據政府資料顯示,現時仍有不少SEN學童的家長拒絕讓子女接受評估或學校的支援,錯失治療的關鍵時機,相信與家長對SEN的認識不足有直接關係。

根據《審計署署長第七十號報告書——第三章「融合教育」》,在16/17年被診斷出有SEN或學業成績稍遜的中小學生中,有16.2%的學生於高小階段才接受評估,更有15.6%於升上中學後才獲診斷,即有超過三成的SEN學生未能在年幼階段接受評估和治療,與政府「及早識別、及早介入」的原則有頗大落差。報告提及:「一些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家長可能拒絕讓子女在初小階段時接受評估。他們只會於子女在較高年級時顯現更大困難,或要求在公開考試作特別考試安排時,才認為有評估需要」。此外,報告亦提及,於16/17年四千多名有SEN的小六學生當中,有17%的家長拒絕把其子女的特殊個案資料轉交中學,使學校未能及時延續他們在小學階段的支援輔導服務,直接延誤學生的學習和成長。
教協認為,要改善以上情況,必須由基礎的家長教育著手,協助一般家長建立對SEN的正確觀念。由於六歲前為兒童發展的黃金治療期,當局應針對幼稚園、小學家長進行一系列與SEN相關的家長教育課程,包括設立與SEN類別、學校支援措施、識別機制、消除SEN負面標籤等相關的課題;並鼓勵SEN學童的家長配合學校的支援工作,以改善現時及早識別比率偏低的情況。此外,當局亦應向SEN學童的家長提供與溝通、照顧技巧、情緒管理相關的家長教育課程,輔助家長在家照顧SEN子女的學習和成長。

2. 校本家長教育缺乏人手推動

現時校本的家校合作和家長教育活動主要由家教會的家長、教師和學校社工負責,其中教師和社工需要處理不少行政及統籌的工作,特別是擔任聯繫家校的角色。諮詢文件建議提供額外資源,讓學校舉辦更多家長教育活動,然而卻沒有提及一併增加相關的教師或社工人手,令人憂慮學校未必有足夠人手舉辦相關活動,影響家長教育的推行和效益。

另外,小組又建議增加幼稚園家教會的成立津貼及經常津貼金額,以鼓勵現時超過三分之二未有家教會的幼稚園成立家教會。但值得留意的是,幼稚園家長在校時間一般只有兩至三年,遠較中小學為短,家長難以長期承擔家校會的工作,相關工作如會議記錄、財政報告、活動籌辦等只會全盤落在幼師身上。對沒有空堂的幼師來說,將帶來大量的工作量和壓力。

對此,教協認為當局在推動校本家長教育的同時,應一併增加教師或社工人手,以負責統籌中小學的校本家長教育、家長聯絡等工作;並按幼稚園的規模給予額外津貼,津貼額應足以讓幼稚園增聘文員,以應付相關的行政工作。此外,為了避免對學校和教師構成過大壓力,當局可考慮增加撥款,讓學校外購家長教育服務;並設立平台,為學校及教師提供家長教育的課程範本、教材套和相關材料,以支援校本家長教育的工作。

3. 消除競爭文化須由制度做起

是次諮詢的重點是要改變贏在起跑線的惡性競爭文化,但這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家長、學校、政府三方面共同努力,包括要推廣家長教育,協助家長改變對子女升學的單一期望,理解子女多元發展的重要;並加強家校合作,讓家長參與學校事務,了解學校的教育理念,以照顧學童的真正需要。與此同時,政府亦需從源頭做起,減低現時教育制度下對學童造成的沉重壓力,方能改變社會的競爭和應試風氣。

小學方面,自教改以來課程嚴重膨脹,加上與日俱增的課程目標,學校需要不斷追趕課程進度,以致學生的功課量、學習壓力愈來愈沉重。根據教協《2018小學生學習狀況調查》,受訪教師認為學生功課量偏多的原因均與課程太龐雜和測考操練有關,特別是TSA/BCA異化帶來的操練壓力,令操練日常化、幼小化,阻礙學生獲得真正優質教育的機會,更成為應試文化的催化劑。

中學方面,在新高中學制下,課程較以往的中學會考深且廣,加上各科都有大量學習及評估要求,學生要疲於奔命地應付各科校本評核和學習經歷。而「一試定生死」的制度過於著重「汰弱留強」,加劇學生壓力和競爭文化。對於學習能力稍弱/對讀書興趣不大的學生,他們難以劃一跟上高中課程的程度,令學習差異擴大。即使他們在完成中學後可以選擇入讀副學士、高級文憑等課程,但該類課程多數以銜接大學為目標,學生出路變得相當單一,亦無助學生多元發展。

對此,政府應全面檢視現行的小學課程的深廣度,重訂適合和適量的課程和學習目標,避免將學習和操練壓力下移至幼小階段;並必須大刀闊斧消除操練誘因,包括密切監察復考TSA/BCA後的操練情況,如果操練和異化嚴重,便應果斷取消。當局亦須檢討新高中課程的推行和成效,增加大學資助學額以擴闊升學樽頸;並加強升學的多元出路,如增撥資源推廣應用學習科目,加強它們在社會和學界的認受性,以及資助更多職業導向相關的文憑或職訓課程,讓學生有機會在學術以外的範疇發展,從而在根本上改變競爭文化。

4. 提高家長在家校合作中的角色

家長參與和家校合作是香港教育改革的一個重要環節,政府於1993年成立家校合作事宜委員會,以推動在幼稚園、小、中學成立家教會。家教會作為家長及學校之間溝通的橋樑,對促成家校合作產生了一定的作用。不過,家教會的職能大多限於溝通、家校聯誼的層面,對於較「高層次」如參與校內決策、校政諮詢等,則未能發揮其應有作用。即使家長可以透過參選家長校董來參與校政,但在實際上,家長校董只能以個人身份向校董會提供意見,一般家長難以有渠道就學校重大決策發聲。

家長作為子女成長和學習上的主要持分者之一,亦應有權利參與教育政策的制定。現時政府在諮詢家長意見時,大多透過區域性的家長組織,如十八區家教會聯會來收集家長的意見。然而,家教會聯會的家長參與度嚴重不足,如南區、離島區、沙田區、屯門區等13個家教會聯會,其會員數不足該區的學校總數的一半(見附表一)。而作為推動家校合作、家長教育工作的家校合作事宜委員會,其成員全由政府委任,遴選過程亦欠缺透明度,使家長難以在決策層面上參與制定教育政策,情況並不理想。

教協認為,當局應制定一套整全的家校合作政策,以提高家長對校政的參與程度,包括加強學校家教會的諮詢功能,讓學校和家長雙方可以就校政決策作充分溝通和表達意見,發揮共同教育學童的協同效應。而政府就教育政策諮詢家長時,應廣泛諮詢全港的家教會,使家長的意見能上達決策者;亦可考慮在委任家校合作事宜委員會成員時,設立渠道讓家長可以自薦參與,以擴大家校合作至政策層面。

(完)

附表一:

17/18年十八區家教會聯會的會員數目及佔該區學校總數的百分比*

分區 該區家教會聯會
會員數**
該區學校總數
不包括私立學校
佔該區學校總數的百分比
南區 12 78 15%
離島區 15 64 23%
沙田區 42 172 24%
屯門區 39 144 27%
中西區 22 75 29%
西貢區 40 117 34%
深水埗區 38 110 35%
九龍城區 65 175 37%
黃大仙區 38 102 37%
灣仔區 27 70 39%
觀塘區 59 151 39%
元朗區 72 170 42%
葵青區 61 131 47%
荃灣區 40 77 52%
北區 53 101 52%
大埔區 77 80 96%

*不包括東區及油尖旺區,該兩區未有上載相關數字
**載自十八區家教會聯會網站

風暴山竹造成嚴重破壞 教協建議教育局宣佈明天停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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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2018年9月16日

颱風山竹吹襲本港,在各區造成嚴重破壞,多區均有樹木倒塌及建築物受破壞。由於預計本港今日繼續受到颶風影響,道路交通在風暴後需時回復正常,加上校方亦需時檢查校舍受破壞的情況。基於保障學生安全,教協於今日中午聯絡教育局,建議當局盡早宣佈明天所有學校停課,讓學校在明天先檢查校舍情況,才於星期二正式復課。教協期望教育局盡早作出決定,讓校方有足夠時間安排相關人手及校舍檢查工作。

Typhoon Mangkhut is hitting Hong Kong and has already led to serious damages including collapsed trees and building destructions in many districts. Weather forecast shows that Hong Kong will continue to be impacted by hurricane wind today. It takes time for authorities to ensure safety in the neighbourhood and for schools to examine the campuses after the storm. Hong Kong Professional Teachers’ Union (HKPTU) contacted the Education Bureau (EDB) at noon today and suggested that the EDB should suspend all school classes tomorrow and resume classes on Tuesday, after ensuring the safety of school campuses. HKPTU urges the EDB to decide as soon as possible so that there will be enough time for schools to prepare.

颱風山竹影響廣泛 教協促當局宣佈明天繼續停課並向學校提供風災特別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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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2018年9月17日

颱風山竹吹襲本港,在各區造成嚴重破壞,全港交通大受影響,街道及不少建築物出現損毀。截至今日中午,教協共接獲40多間學校通知校園設施受到風暴破壞,校園內出現樹木及籃球架倒塌,更有禮堂的地板被吹起。同時,市區交通仍未回復正常,今早上班時間出現極嚴重的阻塞。考慮學童及教師安全,以及公共運輸系統的實際情況,教協促請教育局宣佈明天繼續停課。

由於現時市區交通仍未回復正常,市區多處道路出現阻塞,港鐵及巴士服務均未能全面投入服務,今早更出現大批市民未能乘車上班的情況。加上市區仍有大量被強風吹倒的雜物及有潛在倒塌危險的樹木,對道路安全構成威脅。有校長向教協反映,認為明日未適合復課。教協認為,考慮到各方消息均顯示明日的交通仍難以回復正常,基於學童及教師的安全,當局應考慮宣佈明日繼續停課。

教協亦收到學校反映,指教育局向學校表示要由校方承擔清除塌樹的開支。教協認為是次風暴影響嚴重,當局應立即向學校提供風災特別津貼,並簡化申請及撥款程序,容許學校以實報實銷的方式處理緊急維修和清理工作,全力支援學校因風災引致的各類維修及清理雜物的開支。

最後,教協呼籲校方按學校實際需要、交通情況安排教師人手,如教師有實際困難未能回校,應予以彈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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